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与实务操作研究

15.证券文章

相关文章: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 2、常见非经常性损益实务总结 3、实务案例之《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产生的损益列为非经常性损益OR经常性损益》

课题负责人:吉家根 承担单位:宿迁瑞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解析,深入理解非经常性损益的新规定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比历次修订差异,结合实务案例分析,评估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经营者和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并提供实务操作及政策优化建议,以优化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和披露,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决策的有效性。

关键词: 非经常性损益、实务操作、经营决策、投资决策、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2023年版非经规则”),此为自2008年后首次重大修订。2023年版非经规则保持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不变,新增基于经济实质、行业特性及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的判断原则(以下简称“判断三原则”),旨在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事项,适应全面注册制对扣非净利润的关注。

(二)研究目标与内容概述

本文解析2023年版非经规则,通过对比修订差异、剖析新增判断原则及其实务影响,并讨论年报披露中的争议与挑战。基于此,评估其对经营和投资决策的影响,提出实务操作与政策优化建议,旨在为资本市场参与者提供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与披露的参考指引,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决策有效性。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论发展

(一)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的相关政策

自1999年至今,中国证监会结合监管需求、会计准则变化及市场需求,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进行了6次修订完善:

1999年首次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中提出非经常性损益概念,满足投资者对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评价需求。

2001年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1〕7号)(以下简称“2001年版非经规则”),重新界定概念并明确具体认定项目及披露要求,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2004年针对披露口径不统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进一步明晰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

2007年配合新会计准则实施,修订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项目以适应准则变化。

2008年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2008年版非经规则”),优化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界定与项目列举,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2023年结合全面注册制实施,新增3项认定原则,修订列举项目以完善披露规则,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解读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包含三要素:

一是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即非持续性交易无法反映公司正常经营情况,通常列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是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即要求结合业务模式稳定性、可持续经营能力、管理团队匹配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正常经营业务”。

三是体现正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其核心是反映公司常规经营下的盈利水平。

(三)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的演变

2001年版非经规则首次列举10个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资产处置、政府补助等。截至2024年,经4次修订补充,2023年版非经规则列举项目达22项,主要变化包括:

早期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仅涵盖交易价格公允性、资产处置、政府补助等基础类别;逐步新增金融资产交易、债务重组、资产减值转回等项目;2023年新增股份支付相关损益等,细化政府补助、重组费用等认定。整体趋势是列举项目更全面,覆盖范围随市场创新而不断扩展和完善。

(四)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原则

2023年版非经规则首次引入“定义+原则+列举”模式,新增判断三原则,弥补此前“定义+列举”模式的局限。

交易原则强调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应基于交易经济性质判断,与会计处理、科目列报无关。例如,生产设备无论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持有待售资产处置,损益均属非经常性损益。

行业原则强调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与正常经营的关联性及可持续性。如光伏、房地产行业转让股权产生的损益,需穿透标的资产性质分析,而非简单归类。

重要性原则强调对重大项目需穿透分析,同时兼顾成本效益。如非金融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需依重要性判断是否穿透至联营企业来认定其性质。

上述判断三原则强化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为实务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三、实务操作中的挑战与案例分析

尽管2023年版非经规则新增判断三原则并优化列举项目,但实务中仍存在认定偏差与执行难题。

(一)非经常性损益判断三原则的运用

1、行业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在联营企业相关损益界定中的运用

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投资收益通常为经常性损益,但需结合重要性原则与单体认定原则。若收益对上市公司重大,应穿透至联营企业,站在联营企业角度判断损益性质;非重大则可不穿透。由于2023年版非经规则未明确“重要性”标准,部分公司可能会通过操纵穿透认定调节非经常性损益。例如,非金融企业联营方若以金融投资为主要利润来源,穿透后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但若不穿透则会被误判为经常性损益。

2、行业原则在受托经营相关损益界定中的运用

受托经营托管费收入虽为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但部分公司依据行业原则误判。如酒店管理公司A认为托管费与其主业相关且交易频繁,故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实则需结合定义判断:托管期限通常较短,损益缺乏持续性,且过度延长期限可能涉及对被托管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已超出非经常性损益认定范畴。2023年版非经规则未明确“持续”的期限标准,易引发操纵空间。

3、行业原则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界定中的运用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于所有企业。但部分房地产公司认为其与主营业务相关,符合行业原则,应列为经常性损益。此观点忽视了公允价值变动源于市场波动,非企业经营努力结果,具有不可控性,与金融资产变动本质一致,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综上,实务中需避免片面依赖判断三原则,应结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及三要素综合判断,防止因对判断三原则的误读导致认定偏差。

(二)与政府补助相关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1、主要修订内容及修订背景

2023年版非经规则对政府补助的修订是列举项目中幅度最大的,它删除2008年版非经规则中越权审批的税收返还项;将经常性损益政府补助的认定标准,由“按定额定量持续享受”改为需同时满足“与正常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按确定标准享有、对损益持续影响”四个条件。其中,“符合国家政策”强调普适性,规避定制化补助;删除“定额定量”,放宽至“确定标准”,是为了支持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或企业,支持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影响”指对损益的多期影响,而非资金流入持续,如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分期摊销,在满足其他三个条件时,可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2、实务问题与执行困难

(1)“确定标准”存在争议

实务中,企业对于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满足“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的条件,存在不同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补助文件明确标准即可,不强调政策公开透明;另一种强调政策需公开透明,具有普适性,如02专项补助是否符合确定标准实务中存在分歧。

(2)“持续影响”判断困难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如研发补助)因摊销方式(如先发生先补偿或按比例补偿)不同,影响期限认定,且“持续”未量化(如3年或5年),会导致判断差异。

2023年报数据显示,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公司数量较2022年下降有限,主要是因为企业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多基于谨慎性原则列报。

(三)与经营活动不再持续相关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

1、主要修订内容及修订背景

2023年版非经规则将“重组费用”改为“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旨在解决旧规争议。旧规中“重组”在不同法规定义有别,如《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强调资产交易,会计准则还含非交易情形,导致实务中范围扩大化,且重组费用认定时“正常经营业务”与“偶发性”判断存疑。

2023年版非经规则强调两点:一是“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规避“重组”的歧义,明确经营持续的重组(如并购、分部合并)为经常性损益,关停子公司等不再持续的一次性费用为非经常性损益,也解决了重组费用认定的逻辑矛盾;二是“一次性费用”,仅针对因经营不再持续产生的一次性支出(如职工安置费),排除持续发生的费用(如关停前职工薪酬),且不包含减值损失(其认定需依其他条款)。

2、实务问题与执行困难

过往存在将终止经营相关损益(如管理费用、减值损失)全部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错误,监管指出应结合项目性质判断,不能一概而论。2023年版非经规则执行后,“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的界定仍有偏差,例如房地产板块因亏损清算子公司,虽业务不再持续,但属于正常经营决策,其一次性费用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存在争议。此外,“不再持续”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终止经营”是否等同,实务中仍存挑战。

(四)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影响的计算

2023年版非经规则要求计算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财务指标时扣除所得税影响,但存在可抵扣亏损且未完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实际与法定税率差异导致计算方法不统一,实务中存在三种方法:实际税率法、轧差法、法定税率法,三种方法得出的结果不同。如B公司2023年获2,000万元应税政府补助,属非经常性损益,经常性亏损 2,200万元,税前利润-2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可抵扣亏损和暂时性差异,法定税率25%),分三种情形对比三种计算方法如下:

情形一,假设B公司预计未来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可抵扣亏损,故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实际税率法与轧差法均得出扣非后净亏损2,200万元,法定税率法为-1,700万元,后者未反映实际经营状况。

情形二,假设B公司预计未来可用来弥补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万元。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实际税率法扣非后净亏损1,870万元,法定税率法-1,670万元,轧差法-2,170万元,差异显著。

情形三,假设B公司预计未来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来弥补可抵扣亏损,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三种方法结果一致,扣非后净亏损1,650万元。

综上,实际税率法计算简单,但遇永久性差异可能不合理;法定税率法操作简便,未完全确认递延所得税时结果失真;轧差法结果合理,但计算复杂且含模拟评估,可靠性待考。仅在全部确认递延所得税时,三种方法结果一致,其余情形差异较大。

四、非经常性损益在经营和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

非经常性损益作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帮助投资者评估公司核心业务长期盈利状况,也是监管机构在证券发行和退市风险警示中的关键指标,对公司经营和投资决策影响显著。

(一)非经常性损益在管理层经营决策中的重要性

2024年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及各板块上市条件涉及的净利润均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准,非经常性损益受关注度持续提升。

充分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有助于管理层经营决策,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对扣非后业绩的考核,可以促使管理层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核心竞争力。

其次,频繁的非经常性损失可能暴露公司业务流程缺陷或内控问题,有助于管理层有效定位内控风险,改善管理流程。

再次,基于扣非数据的考核体系,可引导员工关注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最后,非经常性损益并非均反映公司的“负面”信息,同样蕴含着新的机会,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交易,使得公司调整战略规划,发现新商业契机。

综上,管理层应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范围,评估其影响程度和频率,制定应对策略,以做出科学经营决策和长期战略规划。

(二)非经常性损益在投资者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

非经常性损益可以通过影响企业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及财务指标,深刻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

首先,非经常性损益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干扰投资者对经营成果、盈利能力及企业价值的判断。非经常性损益因一次性、偶发性特征,对净利润影响显著。2023年A股5350家[ 截至2024年11月30日,A股上市公司有5372家,其中,26家为2024年A股刚上市的公司,另外有4家在披露了2023年报后于2024年退市并摘牌,还有1家(002308.SZ*ST威创)未披露2023年报并于2024年退市并摘牌。本文分析了上述除*ST威创及2024年刚上市的26家公司外的其他5350家A股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中,扣非前盈利的 有4254家,其中289家扣非后亏损,占6.79%,归母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占比25.74%;扣非前扭亏为盈的有363家,其中117家扣非后亏损,占32.23%,归母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占比82.52%,显示利用非经常性损益粉饰报表或盈余管理的现象仍较为常见。同时,少数公司,仅12家,数量占比1.09%,扣非后由亏转盈,投资者需理性关注此类机会。

同时,非经常性损益不稳定性加剧财务不确定性。A股公司归母净利润看似稳定,但扣非后净利润因非经常性损益过山车式的波动呈现大幅起伏、盈亏交替。需注意的是,高额非经常性损益未必是坏事,如处置亏损子公司可能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投资者需结合其来源具体分析。此外,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影响行业判断,如2024年前三季度游戏行业增收不增利,也有非经常性损益的因素在内,给投资者带来困扰。

其次,非经常性损益直接改变资产结构与现金流特征,左右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造血”能力及偿债能力的判断。2022-2023年,政府补助(占比45%-49%)和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占比约19%)是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构成,涉及超94%的上市公司;资产处置除影响利润外,也会减少非流动资产、增加流动资产,改变资产结构,影响偿债指标;另外,其带来的现金流具有一次性,投资者分析时需考量。

最后,非经常性损益影响财务指标,干扰投资者对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价值的判断。它会影响营业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指标,以及流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同时影响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导致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公司价值。

综上,投资者需全面考量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结合其性质、频率及来源,才能客观评估公司与行业真实状况,做出合理投资决策。

五、结论与建议

(一)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中对公司管理层的实务操作建议

运用行业原则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需结合公司经营特点,从定义出发,参考列举项目,同时满足判断三原则,不可仅依据单一原则。需逐项核查是否符合其他原则及监管规定(如单体认定原则),最终回归定义验证,确保披露准确,避免误导投资者。

界定政府补助“持续影响”时,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分摊计入损益年限建议不低于3年,从严要求建议超5年;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除考虑年限外,还需关注政策可持续性:一是地方政府正清理与税费挂钩的补贴,税收返还类补助合规性需保持警惕,相关项目可能缩减;二是需评估地方政府财力能否持续支持。不可仅因历史收款认定符合“持续影响”。

另外,实务中应把握监管导向,深入研究规则修订背景与精神。2023年版非经规则对22项列举项目有松有紧,体现支持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价值投资的原则,与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三要素一致。公司管理层需理解规则内涵,按导向准确认定。

(二)投资者准确评估非经常性损益可以采取的分析方法

非经常性损益对投资者决策影响显著,会干扰财务指标、增加不确定性,投资者需通过适当方法评估其影响。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核心业务时,需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关注扣非后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以恰当评估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估值时采用扣非后数据(如市盈率、企业价值倍数),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应排除非经常性收支。同时结合公司战略、行业特点等非财务及外部因素综合评价。

因非经常性损益不持续,比较不同期间财务表现时需排除其影响。通过对比分析扣非业绩变动趋势,可清晰判断核心业务的盈利稳定性与增长潜力,客观评价成长性。

频繁大规模非经常性损益可能暗示运营不确定性,或管理层为粉饰报表依赖非主营活动,可能反映公司管理效率低或战略不当,公司管理层决策质量较低。

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进行合理决策的基础。充分披露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或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影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体现管理层责任感。投资者可通过分析其构成,评估对未来财务的影响。

综上,非经常性损益是理解公司财务状况、评估真实盈利能力及制定投资策略的重要参考,深入分析可助力其明智决策。

(三)基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

1、增加重要性标准披露要求

2023年版非经规则多次提及重要性原则,但未明确披露标准及确定方法,导致上市公司可能不当使用该原则。建议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中,增加重要性标准的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2、明确重大项目附注披露内容

现行披露多仅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缺乏充分说明。建议明确披露以下内容:涉及管理层重大判断的具体标准(如政府补助持续影响的界定);与财务报表附注的交叉索引或来源说明;“所得税影响额”“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的确定依据,等。

3、“单体认定原则”制度化

该原则虽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中予以说明,但未纳入非经规则,易引发误解。建议将其制度化,明确集团内损益项目需基于单体公司判断,合并层面不得重新认定,避免企业调节认定结果。

4、明确政府补助相关标准

“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及“持续影响”缺乏量化标准,导致实务分歧。建议通过案例明确标准,统一对政府补助认定的理解,提升信息可比性。

5、明确“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的涵义

“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的涵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终止经营” 易混淆,建议明确其定义,可参考但不等同于准则规定。

6、统一所得税影响的计算方法

实务中存在实际税率法、法定税率法、轧差法三种方式,导致数据不可比。建议通过案例或实施问答的方式进行统一,或要求披露计算方式,提高信息质量。

(四)研究总结

本文从理论基础出发,比较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及列举项目演变,研究2023年版非经规则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发现其新增判断三原则,强调经济性质、行业特点与重要性,旨在提升披露质量;结合案例探讨原则的分析逻辑及执行中的困难;评估其对经营者和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强调准确识别对提升报表透明度和决策有效性的重要性。最后从实务和政策角度提出优化建议,以保护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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