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二:GloBE规则下递延所得税调整与实务解析(系列第三篇)
在有效税率(ETR)计算的核心框架中,ETR=有效税额(Covered Taxes)/ GloBE所得(GloBE Income)。有效税额包含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作为ETR的分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支柱二:从会计净利润到GloBE所得——核心调整项实务解析(系列第一篇)重点讲解了GloBE所得(即分母项)的核心调整。从上篇支柱二:有效税额——核心调整项实务解析(系列第二篇)开始,我们进入有效税额(即分子项)调整的解析。上篇重点解析了有效税额——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篇将重点解析有效税额——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共同构成经调整有效税额,用于ETR的计算。
GloBE口径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以会计账面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起点,通过GloBE规则的调整和重述,得到GloBE规则下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本文将结合实务场景与规则原文,解析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核心调整和重述。
一、有效税额——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一)GloBE所得排除项对应递延所得税费用剔除
调整逻辑:
在GloBE所得调整中被排除的项目,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也应同步剔除,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权益法核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示例:
某公司会计当期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权益法核算,税会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费用10万元。根据GloBE规则,100万元投资收益作为排除所得从GloBE所得(分母)中剔除,则其产生的10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也应从有效税额(分子)中相应剔除。
(二)与被不允许的应计项目计提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调整
调整逻辑:
在以下情况下,会计账面中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费用,GloBE规则不予认可,应进行调整:
1)与不确定的税收状况相关
2)与分配相关的预提税(WHT)
剔除项(-):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时
增加项(+):实际支付时
示例:
A辖区子公司当年产生经营利润,尚未宣告向B辖区母公司分红。子公司预估未来分红1000万元,由于未来分红时将按10%支付WHT,子公司根据当地会计准则,在当期确认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DTL)。
由于股息尚未实际支付,GloBE规则不允许确认WHT DTL,100万元应相应从递延所得税费用中剔除。实际支付时,会计上冲减DTL,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由于GloBE规则下未确认过DTL,因此直接调增当期所得税费用。
(三)视同递延所得税资产(Deemed DTA)的确认
调整逻辑:
针对当期税务亏损,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DTA),GloBE规则要求均按全球最低税15%确认Deemed DTA,**当期将减少递延所得税费用。该亏损DTA未来被使用时,将增加被使用当年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此外,如当期使用以前年度亏损,需在确认已经计提Deemed DTA,并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
示例:
某公司当年GloBE亏损300万元,会计因未来盈利不确定未确认DTA。GloBE规则下,按15%税率,确认Deemed DTA 45万元(300 × 15% ),当期递延所得税收益 45万元。
二、有效税额——递延所得税费用的重述
重述逻辑
简单来说,就是采用辖区税率与全球最低税15%孰低原则,对当期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检验或调整。
- 辖区税率>15%,DTA/DTL按15%重新计算,差额部分调整递延所得税费用;
- 辖区税率≤15%,无需重述,按会计口径确认即可。
注:GloBE亏损确认的Deemed DTA,如当地税率低于15%,则按15%计算。
示例:
某公司当期税会暂时性差异100万,辖区税率20%,会计按辖区税率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费用20万。GloBE规则要求按15%进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重述,计算出GloBE认可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15万。会计与GloBE规则相差的5万递延所得税费用,应从递延所得税费用中减除。
三、税会永久性差异的特殊调整和约束机制
区别于税会暂时性差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免税收益等税会永久差异,不存在后续纳税调整空间,易形成不合理超额税盾:这类差异会进一步扩大亏损DTA,未来年份一旦产生足够利润,亏损DTA将大幅削弱GloBE下的纳税义务,若不加以规范,将直接侵蚀全球最低税税基。为此GloBE规则结合不同场景,设置三层差异化约束机制,以守住15%全球最低税底线。
(一)第一层——辖区常规盈利场景
辖区当期盈利,有GloBE所得,正常计算补足税。对于本地税制下税会永久性差异,GloBE规则不做额外剔除或单独加征处理。
相关永久性税会差异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GloBE所得,从而减少补足税的税基,减少补足税。该做法体现出GloBE规则对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度包容。
(二)第二层——辖区GloBE亏损+税会永久性差异场景
通常情况下,辖区GloBE亏损年度由于缺乏税基,不会产生GloBE补足税。但当以下场景同时出现时,会存在例外:
1)辖区GloBE亏损
2)税会永久性差异
针对这类永久性差异带来的超额税盾效应,GloBE规则仅认可税会暂时性差异形成的DTA,对于永久性差异对应的超额亏损DTA不允许确认,从源头杜绝超额税收利益。
在下例中,我们从GloBE亏损的场景入手,明确税会永久性差异对DTA的影响。
示例:
某企业当年产生会计亏损100万,辖区税率20%,假设除200万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外,无其他税会差异/GloBE调整。
- 税法下税前亏损:100+200=300万
- GloBE下亏损DTA:100×15%=15万
- 税法下亏损DTA:300×15%=45万
- 200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税会永久性差异,45-15=30万亏损DTA不允许确认,需补缴30万补足税。
(三)第三层——税会永久差异引发负ETR的场景
辖区存在GloBE所得,但受税会永久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会计的影响,当年有效税率(ETR)为负。
在明确调整规则的基础上,GloBE通过ETR回溯的方式,将永久性差异对应的超额税收利益量化为补足税,确保企业实际税负回归15%的全球最低税水平,以封堵税基侵蚀空间。
在下例中,我们再来看有GloBE所得但ETR为负的场景。
示例:
某企业当年产生会计利润100万,辖区税率20%,假设除200万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外,无其他税会差异/GloBE调整。
- 应纳税所得额:100-200=-100万(税务亏损)
- 当期所得税费用:0
- GloBE下亏损DTA:100×15%=15万 (递延所得税费用-15万)
- 有效税额:0+(-15)=-15万
- ETR:-15/100=-15%
- 补足税税率:15%-(-15%)=30%
- 补足税金额:100×30%=30万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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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on the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Pillar Two)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2023), 2.7. Excess Negative Tax Carry-forward guidance (Art 4.1.5 & 5.2.1) ,2.7.1. Introduction,p.49.;
-
OECD,《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2021年12月版),第4.1.5条,第四章;
-
OECD,《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2021年12月版),第5.2.1条,第五章。
四、递延所得税期初余额及调整
不同于当期所得税费用(利润表科目)的损益属性,递延所得税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DTA)、递延所得税负债(DTL)两个科目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其当期金额净变动,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并在利润表中体现。以下是递延所得税费用与DTA/DTL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
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期末DTL-期初DTL)-(期末DTA-期初DTA)
简单来说:
- DTA/DTL是资产负债表科目,累积往期所有暂时性差异对应的未来纳税、抵税权利与义务;
- 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利润表科目,仅是当期DTA/DTL净变动轧差的结果。
递延所得税期初余额本身不直接影响当期ETR计算结果,但其特性决定了GloBE规则适用的首年,确定GloBE下DTA/DTL期初金额的重要性。期初金额的校准,是后续年度确保GloBE下递延所得税费用准确性的基础。
递延所得税期初余额可以以账面DTA和DTL为基础,按GloBE规则进行调整:
增加项(+):规则生效前亏损
对以前年度累亏未确认DTA的,如当期有足够的利润使用累亏,可在期初确认Deemed DTA,同时通过使用该亏损DTA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 规则生效前亏损DTA按辖区税率与15%孰低的原则进行重述。****
剔除项(-):永久性差异
税会永久性差异形成不合理确认的DTA,如研发费加计扣除导致的DTA增加,应进行剔除。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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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2021年12月版),第9.1.1条,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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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2021年12月版),第9.1.2条,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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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on Article 9.1 of the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January 2025, p.6-15.
五、结语:实务操作指南
- 匹配原则:GloBE所得排除项,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需同步剔除;
- 税率孰低原则:递延所得税税率锁定15%上限,辖区税率高于15%的,需按15%进行重述;
- 亏损认定原则:区分税会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税盾,亏损DTA不得随意超额放大;
- 期初衔接原则:GloBE规则实施首年,DTA/DTL期初余额需结合过渡期规则进行合规重述,保证以后年度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性;
- 永久约束原则:永久性差异不允许递延所得税预留,封堵税基侵蚀与规则套利空间;
- 聚焦核心:出于效率和篇幅的考虑,本文仅覆盖实务中部分高频场景,其余场景如有遇到,可通过本人联系专家提供有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