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二:从会计净利润到GloBE所得——核心调整项实务解析(系列第一篇)

15.税务文章

随着支柱二在各辖区的立法,支柱二规则已逐步进入全球落地阶段。此前本公众号已系统介绍支柱二基础框架、ETR计算逻辑、补足税机制、QDMTT与IIR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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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将从实务角度,直接切入最复杂、技术要求最高的GloBE调整。在支柱二有效税率(ETR)计算中,ETR=有效税额(Covered Taxes) / GloBE所得(GloBE Income)。GloBE所得并非直接取自财务报表,也不等于税表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以财务会计净损益(Financial Accounting Net Income/Loss,FANIL)为起点,通过跨主体利润重新分配、净税收费用还原、排除与调整,形成的GloBE规则认可的计税基础。

本文作为支柱二实务解析系列的开篇,将系统拆解从会计净利润到GloBE所得的完整调整链路,聚焦高频核心调整项,结合实务场景与规则原文,为跨国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操作指引。后续将依次解析有效税额当期所得税调整、递延所得税处理,以及境外税收抵免重新分配等议题,形成一套完整的GloBE实务操作框架。

一、GloBE所得的调整链路

起点:以成员实体的FANIL为起点,经以下主要步骤,将FANIL调整为GloBE所得。

  • 第一步——跨主体利润重新分配:将FANIL在主体实体、常设机构(PE)、穿透实体(如合伙企业)、投资实体(如国内私募基金和创投企业)之间分配,形成重新分配后的会计净利润,确保利润归属清晰、无交叉。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利润回归其产生的辖区,避免不同实体间的利润交叉影响后续ETR计算。
  • 第二步——净税收费用还原:从重新分配后的会计净利润出发,将分散在各科目中的净税收费用加回,还原为不含所得税影响的标准税前利润,消除所得税会计处理差异带来的干扰。
  • 第三步——GloBE所得调整:在标准税前利润基础上,对合格股息、权益投资损益、养老金计提、政府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不可抵扣的集团内融资安排等项目进行排除或调整,最终形成GloBE规则认可的计税基础,即GloBE所得。

提示:GloBE所得包含26个调整项,但实务中高频且影响重大的仅为少数。本文聚焦核心调整项,其余低概率场景,暂不展开详述。

二、第二步——净税收费用还原

调整逻辑:这步调整从分配后的会计净利润出发,加回所有分散在各科目中的净税收费用,得到标准税前利润。

调增项(+)

  •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 作为费用列支的有效税额(在成本、期间费用等科目列支的所得税类支出)
  • 符合条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 根据GloBE规则计提的费用(IIR或UTPR)

调减项(-)

  • 税款有关的利息(含滞纳金)与罚款
  • 代扣代缴税款

实务意义:这一步的本质是“去税化”,让后续所有调整都基于“税前”口径,避免所得税本身的会计处理差异干扰GloBE所得的判断。

三、第三步——GloBE所得调整

(一)股息排除

股息所得从GloBE所得中排除,只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所有权权益比例≥10%(非组合投资):无论持有时间长短,股息收入可全额排除;
  • 所有权权益比例<10%但持有时间≥12个月(非短期组合投资):股息收入可全额排除;
  • 不得排除的情形:所有权权益比例<10%且持有<12个月(短期组合投资),视为短期交易行为,股息收入必须计入GloBE所得。

示例: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300股享有利润分配和资本的普通股,持股比例不足10%,其中:

  • 200股于1年前买入,持有满12个月;
  • 100股于3个月前买入,持有不足12个月;
  • B公司年末每股分红0.1欧元。

调整结果:

  • 200股对应的20欧元股息:符合排除条件,从GloBE所得中全额剔除;
  • 100股对应的10欧元股息:属于短期组合持股,全额计入GloBE所得。

提示:

① 股息持有期间遵循“后进先出”,如持有期间处置部分股权,视为处置最近买入的股权,剩余股份需重新判断持有时间;

② 判定投资组合的所有者权益占比,较持股比例范畴更宽,除持股比例外,也包括通过协议等享有经济利益(利润分配和资本)的分配权利;

③ GloBE所得中的排除股息,与国别报告(CBCR)中排除的股息收入范畴不同:******

  • CBCR口径:明确仅集团内构成实体(Constituent Entities)的股息可从税前利润剔除。

Source:CBCR 股息排除口径:OECD, 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BEPS Action 13 (May 2024), Section 7.1, p.12. 

  • GloBE口径:范围更宽松,满足持股≥10%或持有≥12个月的股息即可排除,不限于集团并表范围。

Source:OECD (2025).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Pillar Two), Article 3.2.1(b),p.63. 

(二)权益损益排除

不同于中国税法对权益变动的规定,投资持有期间的浮盈浮亏免税,但对处置环节实际权益增值的部分征税。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GloBE规则允许将持有期间及处置环节的权益损益都排除:

  • 所有权权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通常核算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权益投资”(投资组合除外);
  • 权益法下所有者权益的收益和亏损,通常核算于“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
  • 处置所有权权益的收益和损失,通常核算于“投资收益-权益转让”(处置投资组合除外)。

(三)计提养老金费用

GloBE规则要求,当期实际支付的养老金费用才允许在GloBE所得中扣除,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养老金费用需进行调增。

调整金额 = 计提养老金费用 − 实际支付的养老金费用

  • 若计提>支付:差额调增GloBE所得,剔除未实际支付的计提部分;

  • 若支付>计提:差额调减GloBE所得,超额实际支付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中国的养老金由社保代征社保,一般计提的次月即全额缴付,计提与支付差异仅为1个月跨年差异,影响较小;而很多国家养老金由企业自行管理,由精算师基于员工工资、退休时间、折现率等复杂假设测算计提,人为调节的空间很大。

(四)政府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 因违法支出(如赂、回扣)而计提的费用,需全额调增GloBE所得;
  • 不允许扣除的政策费用(罚款和罚金)而计提的费用,需进一步判断同一事项当年的合计罚款金额,如单笔金额大于等于5万欧元,需全额调增GloBE所得;单笔金额小于5万欧元的,则无需进行调整。

提示:

①不同行政罚款(如税务、工商、消防、环保、交通)属于不同事项,应进行独立判断,每项的起扣门槛都是5万欧元;

② 罚款不包含滞纳金及商业性罚款。

(五)不可抵扣的集团内融资安排

集团内融资安排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资金借入方的利息费用应在其GloBE所得中进行调增:

  • 资金流向:资金由高税辖区(辖区税率超过15%)的出借方,提供给低税辖区(辖区税率低于15%)的借入方;
  • 税收处理:高税辖区的出借方未就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低税辖区的借入方扣除了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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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实务操作指南

  • 调整顺序:先完成跨主体利润重新分配,由净税收费用还原为标准税前利润后,再进行GloBE调整;

  • 匹配原则:任何GloBE所得的调整,需同步调整对应有效税额或递延所得税;

  • 谨慎原则:GloBE规则允许对部分调整项目执行辖区选择权(Election),一旦进行了选择,将适用于辖区所有实体;且一旦做出选择,将在5年内不得变更,因此实务中形式选择权需慎重做决定;

  • 聚焦核心:出于效率和篇幅的考虑,本文仅覆盖实务中部分高频场景,其余场景如有遇到,可通过本人联系专家提供有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