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会案例:量化分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金额与财务费用、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匹配关系
整理自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背景】
2024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同比增长44.2%,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提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同期净利润差异较大。
【审核问询】
量化分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金额与财务费用、经营活动现金流、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匹配关系,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贴现费用计入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发行人回复】
(一)量化分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金额与财务费用、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匹配关系,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金额与财务费用、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匹配关系如下:(单位:万元)
| 项目 | 序号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未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 | A | 1,463.10 | 324.00 | 1,400.00 | 894.85 |
| 财务费用——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 B | 9.55 | 2.79 | 9.66 | 9.03 |
| 应收票据贴现率 | C=B/A | 0.65% | 0.86% | 0.69% | 1.01%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D=A-B | 1,453.56 | 321.21 | 1,390.34 | 885.82 |
| 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 | E | 1,150.00 | 1,704.50 | 326.30 | 454.73 |
| 投资收益——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 F | 8.07 | 9.01 | 0.59 | 3.07 |
| 应收款项融资贴现率 | G=F/E | 0.70% | 0.53% | 0.18% | 0.67%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H=E-F | 1,141.93 | 1,695.49 | 325.71 | 451.66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金额与财务费用、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具有匹配性。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规定,“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公司将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金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将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金额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符合监管规则要求。
(二)贴现费用计入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将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贴现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对外“出售”但并未终止确认,意味着企业仍将通过收取该金融资产存续期内合同现金流量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该种业务模式不满足“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的情形。因此,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应当是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行为。
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是以背书转让为目的,公司在判断其持有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出售的业务模式时会综合考虑承兑方的信用等级,具体划分方式如下:
| 票据类型 | 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 分类/列报 |
|---|---|---|
| 银行承兑汇票 | 信用等级一般的商业银行,背书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于“应收票据”项目 |
| 信用等级较高的15家商业银行,背书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属于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
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 号)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文件,遵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票据承兑行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9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银行信用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2020年银行主体评级情况,上述银行主体评级均达到AAA级且未来展望稳定,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此部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故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转让后,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管理此类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满足出售的条件;此外,由于公司对于部分该类银行承兑的汇票亦会持有至到期,因此管理此类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分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其计入应收款项融资。应收款项融资作为金融资产列示,损益计入投资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总结】
企业应严格依据票据贴现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来划分现金流。终止确认的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未终止确认的实质为“质押借款”,须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切勿将筹资性现金流入伪装成经营回款,以掩盖经营性净现金流与净利润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