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金单结算与票据池业务解析:会计列报、流转规则及合规性论证

16.IPO案例

本期内容来源:广东中图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五、金单的具体含义和功能,将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准确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回复】 (一)金单的具体含义和功能

公司收到的金单的开具和流转是通过“简单汇平台”进行,简单汇平台是TCL集团设立并运营的供应链金融平台。根据公司与简单汇平台签署的《简单汇平台金单服务使用协议》,金单指开单人根据平台业务规则和指引成功开具的、显示基础合同项下开单人与基础合同交易对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记录凭证以及因原始凭证产生的子凭证。金单包括原始金单、子金单。原始金单指开单人开立的以基础合同债权人为收单人的金单,子金单指原始金单因转单、融单等业务,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而成的金单。

其核心功能包括:

(1)开具:开单人有权在开单额度管理机构为其核定的开单额度内,根据基础合同约定使用简单汇平台申请开具金单。

(2)转让:持单人有权将其合法持有的状态为“正常”的未到期金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与其具有真实贸易交易的供应商。

(3)融资:持单人有权将其合法持有的状态为“正常”的未到期金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融资机构,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4)提前兑付:开单人可向持单人提出金单提前兑付申请,或持单人可向开单人提出金单提前兑付申请。

(5)债权转让通知功能:金单发生转让、融资业务时,负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平台用户授权简单汇平台将通过站内消息方式向开单人及担保义务人发送金单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

(6)资产转让功能:融资机构可以以在简单汇平台内受让的金单作为基础资产开展再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将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准确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的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七条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签订的《简单汇平台金单转让协议》,自转让日起,收单人无需向转单人支付金单转让对价,收单人也不得向转单人追索原已经抵销的贸易合同或其他经平台同意的合同项下的债权,金单的转让不具有追索权,即满足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等相关规定,数字化债权流转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同时,公司对于金单的管理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公司将金单划分为应收款项融资准确、合理并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询】七、发行人使用金单结算并背书或贴现、开展票据池的业务背景及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政策要求

【回复】 (一)发行人使用金单结算并背书或贴现、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背景及原因

1、发行人使用金单结算并背书或贴现的业务背景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金单结算主要系应主要客户聚灿光电结算安排要求所形成。为优化自身现金流管理及支付效率,聚灿光电自2022年下半年起推广使用其合作银行提供的“金单”进行货款结算。公司基于维护客户合作关系、保障业务连续性的考虑,在完成内部风险评估、设定业务限额并持续跟踪兑付风险的前提下,自2023年5月起开始接受少量金单回款。公司对金单结算始终保持审慎态度,相关规模及占比均受到严格控制。

“金单”具有线上流转、拆分转让及融资便利等特点,属于供应链金融场景下较为常见的数字化结算工具。公司接受金单回款后,主要将其用于背书转让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整体上服务于日常经营结算需要,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合理商业实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金单贴现的情况。

2、发行人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背景及原因

票据池业务实质系公司将合法持有的票据质押给合作银行充作保证金,公司一方面可以开具海关保函,另一方面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地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采购款。该业务能有效盘活存量票据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现金流管理。

综上,公司使用金单结算并背书、开展票据池业务,系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正常经营管理需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二)相关业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政策要求

1、相关业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近年来在制造业、电子信息等产业链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中逐步应用。根据公开披露信息,TCL智家、弘信电子、惠云钛业等上市公司均存在使用金单进行结算或背书转让的情形。对于利用票据池(或类似资产池)业务对票据进行集中管理、质押融资的安排,亦系商业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常见金融服务,公司产业链下游企业如国星光电、蔚蓝锂芯等及众多上市公司均通过该类业务提升票据资产使用效率、统筹结算与融资安排,具有一定行业普遍性。因此,相关业务符合行业惯例。

2、相关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政策要求

就合规性而言,公司金单结算、背书及票据池业务均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开展。

针对金单业务,金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开立的电子商业汇票)、本票或支票,不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第九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指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真实贸易关系,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向供应链链上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出具的,承诺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电子化记录。”金单是基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真实销售合同产生的电子债权凭证,并非虚构或无基础资产的融资工具,属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其法律效力主要基于《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其签发、转让、权利实现等主要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金单结算主要系应主要客户聚灿光电结算安排要求所形成,公司接受金单回款后,主要将其用于背书转让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整体上服务于日常经营结算需要,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合理商业实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政策要求。

针对票据池业务,其业务实质为公司以持有的、基于真实销售背景取得的票据(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取得融资,属于商业银行常规的票据融资及资产管理服务。该业务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亦符合《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关于贷款与融资业务的管理要求。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的《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质押合同,明确了业务范围、质押担保、资金用途等条款,确保了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利用票据池业务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公司与合作平台、合作银行均签署了相应协议,相关业务流程、权利义务约定及资金流转路径清晰,不存在脱离真实交易背景开立、转让或融资的情形。

综上,公司使用金单结算、背书及开展票据池业务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合理商业目的,不存在违规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形,符合行业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