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稀释后,公司按非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控制权进行处理并确认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问题5:关于参股公司
前期,公司发起设立舜景生物、尧景基因两家研发型子公司。2023年,舜景生物引入由公司董事长林长青、董事孙志伟设立的合伙企业同程舜景增资,对价为3元/注册资本,公司及舜景生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股权,由此导致公司对舜景生物持股比例从51.38%降低至48%,公司确认股权处置收益335.29万元;2024年,公司将所持10%尧景基因股权转让给林长青,公司持有尧景基因股权比例从58%降低至48%,公司确认股权处置损失165.71万元。前述股权变动后,公司先后将舜景生物、尧景基因“出表”并按联营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与此同时,公司董事长林长青仍在两家公司兼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公司董事石永沾在两家公司兼任财务负责人。2024年,公司就两家联营企业确认投资损失4,361.36万元,同比增长41%,占公司净亏损的23%。
请公司:(1)对照会计准则关于控制权的定义,结合舜景生物、尧景基因由公司设立且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公司对两家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接近50%且明显高于其他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在两家参股公司任关键职位等情况,分析公司将两家参股公司认定为联营企业的合理性;(2)林长青担任同程舜景GP且持有其54.45%的份额,公司所持舜景生物、尧景基因股权被稀释或减少后,公司按非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控制权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回复:
(1)对照会计准则关于控制权的定义,结合舜景生物、尧景基因由公司设立且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公司对两家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接近50%且明显高于其他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在两家参股公司任关键职位等情况,分析公司将两家参股公司认定为联营企业的合理性;
(2)林长青担任同程舜景GP且持有其54.45%的份额,公司所持舜景生物、尧景基因股权被稀释或减少后,公司按非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控制权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投资收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主要适用于企业合并场景,用于区分合并双方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解释,“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热景生物在因增资或股权转让而丧失对舜景生物、尧景基因的控制权之时,属于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而丧失控制权的一项单独交易;因此,在丧失控制权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益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