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干货】会计案例解析—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
案例中给出的解析、结论和建议,是基于相关案例的特定背景信息,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的一般性指引。在实际运用时,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考量,不可替代对相关准则原文的查阅和项目组的专业判断。
01不同行业的企业收购是否需统一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案例背景:
上市公司A公司属于农牧行业,计划收购目标公司B公司,B公司属于教育行业,两公司对于同一账龄的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不一致。
问题:是否应该将B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调整为按A公司的标准执行?
分析与讨论: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都属于会计估计而不是会计政策范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但未强制要求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估计。在采用组合方法进行减值测试时,应该以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和未来前瞻信息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A、B公司属于不同行业的公司,因为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及其业务模式、所面对的客户群及其信用风险特征、经营策略、信用政策等内外部经济环境方面可能存在实质性差异,组合的风险特征很可能不同,所以不一定需要调整B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比例。只要各公司均可提供出足以表明其目前使用的会计估计就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而言属于最佳估计的合理依据,则不同公司之间的会计估计差异完全可能在合并报表中存在。A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在披露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确定政策时,分别注明所处行业的坏账准备确认方法。
02新三板挂牌申报财务报表中之前年度的企业合并会计差错如何处理
案例背景:
A公司在20×2年度发生了对B公司的收购事项。当时A公司与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判定A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与B公司不存在同一最终控制人,所以当年该项收购被确认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并基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A公司以20×4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新三板申报,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前,A公司与上级单位、券商、律师等进行了进一步沟通确认,最终认定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应为C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于20×4年5月7日出具了《关于确定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决定》的文件。鉴于此项认定,上述20×2年度对B公司的收购业务应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并应按照同一控制下的收购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上述子公司收购的会计差错更正是否需要在申报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还是只需在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的差异情况说明中披露?
分析与讨论:
首先对于20×2年度的收购业务,如果A公司所在集团的组织架构情况从20×2到20×5年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说明当时的非同一控制的认定是A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准确掌握集团架构信息而导致的会计差错。
发行人在申报期间若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不需要在申报财务报表中披露。因为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表实际上是根据最近一期的会计政策进行表述的会计报表,不应当有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的事项,也就不需在申报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可理解为两年(又一期)的申报财务报表整体上为一期,而不是多期。原始财务报表其实是发行人在以前年度已提交给外部行政管理机构的多期财务报表。对于申报财务报表中的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等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的内容,作为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的差异在其差异说明中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