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分类标准、背书转让、贴现和保理情况,是否附有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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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分类标准、背书转让、贴现和保理情况、金额及对手方,是否附有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合规性,各类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合理性。
【公司简介】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专业从事丙纶短纤、涤纶短纤及其他化学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02回复
(一)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分类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文件,将应收票据按信用等级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其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相关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公司管理这类票据的模式为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另一类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此类票据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公司管理这类票据的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其中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一般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15家银行(以下简称为“6+9”银行)信用良好,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主体评级良好,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故公司将期末结存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人属于上述“6+9”银行的部分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面应收款项融资均为上述“6+9”银行票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用于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公司根据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情况对业务模式进行判断,将信用级别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纳入应收款项融资科目核算;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票据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并纳入应收票据科目核算。
综上所述,公司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列报与分类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背书转让、贴现和保理情况、金额及对手方,是否附有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减少主要为背书转让支付供应商款项、向银行贴现以及到期托收,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保理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背书转让或贴现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背书转让或贴现的对手方情况如下:
1、报告期各年度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背书转让的前十大被背书人及金额如下:
(1)应收票据
(2)应收款项融资
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背书的前十大金额分别为3,242.20万元、4,664.76万元、4,246.83万元和2,991.75万元,占各期应收票据背书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1.83%、65.32%、55.59%和33.71%。报告期各期应收款项融资背书的前十大金额分别为4,255.82万元、4,545.70万元、6,667.47万元和1,095.17万元,占各期应收票据背书金额的比例分别为98.46%、93.38%、80.13%和26.01%。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前十大供应商背书转让金额占比较高,上述票据背书对手方均为公司材料或工程设备供应商,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
2、报告期各年度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贴现对手方情况
3、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背书转让或贴现是否附有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合规性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背书转让均附追索权。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列报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款项融资列报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银行。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为上述银行之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银行承兑的票据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公司背书转让或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待票据到期后终止确认。对于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承兑汇票,由于其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但若该等票据到期不获支付,依据《票据法》规定,公司仍将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票据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之规定,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公司终止确认到期收回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终止确认的已转让未到期且附有追索权的票据,均由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上市股份制银行承诺到期兑付,公司因票据被拒付而遭追索的可能性极低,能够合理确定公司已转让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公司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各类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合理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与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相关的会计政策,具体为: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组合及银行承兑汇票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针对银行承兑汇票组合,由于其承兑人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具有较高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的可能性较低,故不对其计提坏账准备。针对商业承兑汇票组合,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持有的银行及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偿付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均为1年以内,且均未出现票据到期未能履约的情形,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谨慎、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