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案例助你理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15.税务文章

案例1:混合用途大额不动产进项税额逐年调整计算(新政核心场景)

2026年12月,某冷链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栋冷链仓储兼办公综合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12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80万元,已完成全额勾选抵扣。该楼宇为混合用途,同时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冷链仓储自营业务、简易计税方法的仓储对外租赁服务,以及配套的一线员工倒班宿舍、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区域。

该楼宇自2027年1月起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政策明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年限为20年,2027年全年计提折旧额600万元,其中归属于职工集体福利部分的折旧额为180万元。

2027年该企业经营相关数据如下:

 全年营业收入总额36000万元,其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4800万元,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1200万元;

 全年发生非应税交易收入合计1800万元,其中政策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的非应税交易收入600万元。

 要求

计算2027年该综合楼应转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明确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分析

该资产于2026年12月完成入账核算,属于2026年1月1日后核算、单项不含税价值超500万元的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完全符合新政“先抵扣、逐年调整”的适用范围。

1、 计算2027年度进项税额调整基数

调整基数=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当年调整月份数÷政策规定调整年限总月份数=1080×12÷(20×12)=54万元

2、 计算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类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税额=调整基数×集体福利对应折旧额÷全年折旧总额=54×180÷600=16.2万元

3、 计算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类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剩余可分摊调整基数=54-16.2=37.8万元 不得抵扣项目收入占比=(4800+1200+600)÷(36000+1800)=6600÷37800≈17.46% 不得抵扣税额=37.8×17.46%≈6.60万元

4、 2027年度合计应转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6.2+6.60=22.80万元

该企业需在2028年1月办理所属期2027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上述22.8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完成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案例2:存量资产资本化改造后进项税额调整范围判定

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2月购入一台数控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420万元,进项税额54.6万元,该设备为混合用途,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标准产品量产与简易计税项目的定制件加工。2026年11月,企业完成对该设备的智能化升级改造,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不含税金额58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75.4万元,改造完成后设备仍为混合用途。

要求

判定该设备需要执行逐年调整规则的进项税额金额,并说明对应的政策判定依据。

分析

1、2024年购入的数控生产设备,属于2026年1月1日之前完成入账核算的存量资产,适用过渡期规则,混合用途对应的进项税额54.6万元可全额抵扣,无需执行逐年调整规则;

2、 2026年1月1日后完成的资本化升级改造,单项不含税支出超过500万元,符合新政“先抵扣、逐年调整”的适用范围,对应需要执行调整规则的进项税额为75.4万元。

案例3:已抵扣进项的无形资产整体处置进项税额转出

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完成一项靶向药配套专利技术的自主研发,当月完成资本化确认并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入账价值900万元,研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60万元,已全额申报抵扣。该无形资产按10年直线法摊销,无预计净残值,2026年1月起开始摊销。

2028年1月,企业将该项专利技术全额对外转让,转让收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截至2027年12月,该项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180万元。

要求

计算处置该项专利技术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明确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分析

该资产取得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对外转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属于可抵扣用途转为不得抵扣用途,需按照资产账面净值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计算资产净值与净值率

资产账面净值=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额=900-180=720万元 资产净值率=账面净值÷资产原值=720÷900=80%

2.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初始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率=60×80%=48万元 简便算法:已折旧比例比例=180/900=0.2,那么转出=60*(1-0.2)=48万元。

该企业需在2028年2月办理所属期2028年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上述48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完成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案例4: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整体处置进项税额转入抵扣计算

某食品深加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2月购入一栋独栋楼宇,全额用作一线生产员工倒班公寓,入账原值合计1600万元(含税),其中包含购入时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2.11万元,该楼宇自2027年1月起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0。

2029年12月,企业将该楼宇整体对外出售,处置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截至2029年12月,该楼宇累计计提折旧240万元。

要求

计算处置该楼宇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明确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分析

该资产购入时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对应进项税额未做抵扣,对外处置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属于不得抵扣用途转为可抵扣用途,可按照资产账面净值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计算资产净值与净值率

资产账面净值=入账原值-累计折旧额=1600-240=1360万元 资产净值率=账面净值÷入账原值=1360÷1600=85%

2、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初始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率=132.11×85%=112.29万元 简便算法:已计提折旧比例=240/1600=0.15,那么可抵扣=132.11*(1-0.15)=112.29万元。

该企业需在办理所属期为2029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上述112.2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5:单项长期资产部分处置进项税额转入抵扣计算

题干基础信息与案例4完全一致,仅变更处置方式:2029年12月,企业将该楼宇的40%产权对外分割出售,处置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截至2029年12月,该楼宇累计计提折旧240万元。

要求

计算本次部分处置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明确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分析

单项长期资产部分对外处置,对应处置部分的资产用途从不得抵扣项目转为应税项目,需按照处置比例结合资产净值率,计算对应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初始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置比例×资产净值率=132.11×40%×85%=44.92万元

简便算法:112.29*0.4=44.92万元。

该企业需在办理所属期为2029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上述44.92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