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关键条款解析)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关键计算条款进行解析。
一、关键计算条款解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案例解析:
案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固定资产),该设备同时用于以下两种用途: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品(占比80%);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占比20%)。
情形1:不含税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3%,进项税额52万元。
税务处理:设备原值未超过500万元,该设备对应的全部进项税额52万元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全额抵扣。
情形2:不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3%,进项税额130万元。
税务处理:
(1)设备原值超过500万,购进当期进项税额130万可先全额抵扣。
(2)使用期间逐年调整(假设设备一直未发生用途改变和提前处理等情况)
按照公告15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长期资产”调整年限为5年,这里假设会计折旧年限也为5年。
每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总额 = 130 × 20% = 26万元
每年应转出进项税额 = 26 ÷ 5 = 5.2万元
自2026年起,每年在申报增值税时,将5.2万元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即调增进项税额转出额),直至调整完毕。
二、关键计算条款解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注: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即:初始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固定资产)价值1000万,对应的进项130万,该设备同时用于以下两种用途: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品(占比80%);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占比20%)。
假设该资产会计折旧10年,2029年1月报废了货直接全部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130万元
2029年1月初资产的净值 = 1000 ÷ 10 × 7=700
净值率 = 700 ÷ 1000= 7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30 × 70% = 91万元
自2029年起,将91万元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即进项税额转出额)。
关键计算条款解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八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案例解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固定资产)价值1000万,对应的进项130万,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在2030年改变用途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假设该资产会计折旧10年。
购入当年不得抵扣进项130万元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130万元
2030年1月初资产的净值 = 1000 ÷ 10 × 6 = 600
净值率 = 600 ÷ 1000= 6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30 × 60% = 78万元
2030年1月增加抵扣进项税额78万元。
三、关键计算条款解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九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九条: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 其净值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四条: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一)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二)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注:以上费比例计算没有收益匹配只能按照对应折旧成本作为依据
(三)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 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注:以上费比例有收益按照收益作为依据
(四)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案例解析:
长江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1日购入一台原值为600万元(不含税)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78万元(税率13%)。该设备自2026年2月开始计提折旧(会计折旧年限10年)。该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属于“混合用途”。
第九条适用调整确定:
该设备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因此应适用分期调整方法。
第十七条调整年限的确定:
生产设备属于“其他长期资产”,调整年限为5年,自2026年2月(首次计提折旧当月)起计算。
第十三条净值计算方法:
适用分期调整的长期资产,净值按“平均法”计算。长期资产净值的计算如下:
第十四条分期调整进项税额的步骤:
(一)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二)计算当年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本例中不涉及此类用途,故为0。
(三)计算当年用于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假设设备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比例为20%
三类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14.3×20%=2.86万元
(四)计算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总进项税额
当年5类不允许抵扣的进项总额 = 2.86+0=2.86万元
甲公司应在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将2.86万元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即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以上四个步骤必须按照步骤调整
第十六条资产提前停止使用的情形
该设备在第3年(2028年)6月因事故报废,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5年)。在停止使用当月,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调整。
计算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
已调整年限:2年(2026年2月-2028年1月)
已调整进项税额:每年调整基数 78÷5=15.6 万元
已调整总额 = 15.6 × 2 = 31.2 万元
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 = 78 - 31.2 = 46.8 万元
在2028年6月(停止使用当月),将46.8万元全部作为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调整基数,按用途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