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解读及案例解析
一、什么是长期资产和混合用途长期资产?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统称为长期资产。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该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称为混合用途长期资产。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进项税的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原值500万元以上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取得时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需于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按“分期调整方法”做年度调整,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原值500万元以上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范围:
原值500万以上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混合用途期间需要逐年调整,包括以下两种长期资产: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开始作为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三、长期资产使用中途发生用途改变的进项税处理
(一)取得时已抵扣的长期资产,后期发生非正常损失或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二)长期资产净值的计算
500万元以下长期资产,其净值按会计制度折旧/摊销后的余额确定。500万元以上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按下述公式计算: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调整年限的规定: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三)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后期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若该项长期资产属于500万元以上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因用途改变用于混合用途的,在用途改变时按公式计算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在次年1月仍需要按分期调整方法做进项税转出。
四、分期调整方法的计算:
第一步: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12)]
第二步: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第三步: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第四步: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五、长期资产的资本化改造
资本化改造,是指长期资产经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上述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同时应根据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
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若用于混合用途的,在混合用途期间其进项税额的处理应分别考虑以下两部分:
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参照上述分期调整方法计算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①若用于混合用途的,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若此后发生用途改变,依照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和净值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需要进项转出的税额。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
六、长期资产的处置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的应当在处置时根据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和净值率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的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和净值率、处置比例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案例:
(一)已抵扣进项税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
M公司2026年1月购进办公楼一栋专用于办公用途,不含税价值1200万元(进项税额108万元),当月投入使用(2月会计开始折旧,调整年限20年,净残值0)。2027年2月整个办公楼改用于职工免费宿舍。
增值税处理分析:
2026年1月购进时,用于办公用途属于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8万元全额抵扣;2027年2月改为职工免费宿舍用途属于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当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027年2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按调整年限计算后的余额)=1200–1200x[12÷(12x20)]=1140万元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1140÷1200)×100%=9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108x95%=102.60万元
(二)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后改变用途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混合用途
M公司2026年1月购进楼房一栋专用于职工免费宿舍,不含税价值1200万元(进项税额108万元),当月投入使用(2月会计开始折旧,调整年限20年,净残值0)。2027年2月整栋楼房改用于办公用途。
增值税处理分析:
2026年1月购进时,用于职工免费宿舍属于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进项税额108万元不允许抵扣,计入房产原值;2027年2月改为办公用途属于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2027年2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按调整年限计算后的余额)=1308–1308x[12÷(12x20)]=1242.60万元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1242.60÷1308)×100%=95%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108x95%=102.60万元
(三)用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
M公司2026年1月购进一栋厂房不含税原值1200万元(进项税额108万元),当月投入使用(2月会计开始折旧,调整年限20年,净残值0)。混合用途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销售额1000万元)、20%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销售额400万元),当年没有发生其他增值税相关业务。
增值税处理分析:
2026年1月购进时,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进项税额108万元全额抵扣。2027年1月按年调整,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按以下分期调整方法计算:
⒈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12)]
=108×[(12-1)÷(20×12)]=4.95万元
⒉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4.95万元×[(1200×20%)×((12-1)÷(20×12))]÷[1200×((12-1)÷(20×12))]
=4.95万元×20%=0.99万元
⒊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4.95万元-0.99万元)×(400万元÷1400万元)=1.13万元
⒋2026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0.99万元+1.13万元=2.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