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企业所得税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用工、离职补偿等税前扣除的规定

15.税务文章

1、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政策依据:财税〔2006〕107号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税总办函〔2014〕652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3、劳务派遣用工

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4、离职补偿

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税总函〔2015〕299号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