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广宣费赞助支出

15.税务文章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

2、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广告宣传费

(一)基本规定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

2、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特殊行业

1、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在2025年12月31日前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关联企业分摊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赞助支出

1、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2、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