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涉税问题解读
一、政策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和出口免抵增值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财税〔2005〕72号)(财税〔2005〕25号):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申请条件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三、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举例:
某软件企业当月销售自研软件2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则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26-10=16万元,即征即退税额=16-200×3%=16-6=10万元。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①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②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举例:
某企业当月销售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合计600万元,其中计算机硬件成本为250万元,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机硬件销售额。则计算机硬件销售额=250×(1+10%)=275万元,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600-275=325万元。
若该嵌入式软件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则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325×13%=42.25万元,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42.25-20=22.25万元,即征即退税额=22.25-325×3%=22.25-9.75=12.5万元。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四、常见问题答疑
1.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企业的进项税额与软件开发无法明确区分,可以分摊进项税额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3.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未分别计算销售额,可以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吗?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所有软件产品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不是的。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
①软件著作权必须为原始取得,受让取得的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②在著作权取得时间之后销售软件并开具发票的,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不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处理后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需要分情况判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若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 企业的经营项目种类比较多,是否需要分开核算软件产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
答: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8. 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吗
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销售时一并收取的安装维护及培训费。合同上明确约定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提供安装维护及培训项目及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开具。
实务中有一类单纯安装软件的,给予客户使用软件的授权使用(许可费、维护费),一般税率为6%。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等,按照6%缴纳增值税。
9. 企业应该何时、通过什么途径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呢?
答:先备案、取得资格认定,每个月增值税申报完成后缴纳税款,税款入库后,即可申请即征即退。
1) 取得软件著作权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取得检测报告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 线上或线下办理备案手续
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备案。
首次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备案需要携带公章、营业执照原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个别税务局首次需要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还有的税务机关备案的时候没有强制要求检测报告,但是后期提供退税资料的时候需要提供。每个税务机关的要求不同,可以提前咨询一下。
4) 业务合同签订。
签订业务合同时,销售软件产品的名字一定要严格与公司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合同范本样式见附件
5) 财务开具发票。
财务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销售软件的名字也要严格与公司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名称+软件版本号
6) 增值税纳税申报。
开票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提前进行备案的企业,在开具销售软件的发票后进行纳税申报时,销售软件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会在即征即退项目自动带出。
然后计算归属于本次退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
计算归属于本次退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首先区分进项发票属于用于退税项目、用于一般项目、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发票。用于退税项目的进项全额计入本次退税项目进项,进行抵扣;用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公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当月软件产品收入/当月全部销售收入)
7) 向税局提交退税资料。
进项纳税申报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资料。一般包含《退税申请审批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月进项发票明细表、软件企业退税情况说明。每个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资料有细微区别,提交资料前需要提前咨询税务机关
8) 退税评估
即征即退评估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2、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线上申请流程:
➢申请路径: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功能菜单中的【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即征即退退税】办理。
10. 即征即退税款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企业收到这部分退税款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归入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税务人员、税收专家和纳税人有不同的理解。
一是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是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的一种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的种类有多种,比如设定免税收入,实行减征免征,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免税收入只是其中的一种优惠形式。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企业用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主要是考虑取得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其相关性支出也不应纳入支出范围。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而免税收入则没有此限制,免税收入本身免税,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也可以抵扣。
关于即征即退税款的归属,有三个比较重要的文件进行了规范: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上述几个文件的规定,一些税务机关认为,软件生产企业获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完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也有不同声音,比如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就指出: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财会〔2006〕18号)。
政策建议
软件生产企业获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到底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会导致企业在费用扣除上差异极大。如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虽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将该款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更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果被认定为免税收入,则不但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将该款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形成的费用也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既然国家要支持和鼓励软件生产企业的发展,建议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从支持软件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款的收入性质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将此款项列为免税收入。
11. 出口产品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内外销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免抵退税交叉重复退税,在增值税方面对两项退税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通知)规定:“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如内外销企业研发的软件产品同时发生内销与外销业务时,已享受过内销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应合理核算并将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之后,再参与出口产品的免抵退税计算,否则会存在多退或计算混淆而补缴税款的税收风险。
12. 卖自产软件,增值税免税or即征即退
软件有两种销售模式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选择按软件产品进行销售,也可以选择按软件技术许可进行销售。无论选择哪种模式,同一款软件都可以卖给多个不同的客户。
1) 销售软件使用权
Ø 销售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
Ø 提供软件技术许可服务 免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第1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值税。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注:非专利技术通常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如财税[2010]111号明确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软件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即软件技术许可),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销售软件所有权
销售软件所有权属于技术转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依据同提供软件技术许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