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取消后,“二元分裂”下的分支机构增值税怎么交

15.税务文章

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新政策取消了原有政策中“跨县市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视同销售”的规定。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并未就纳税人分支机构增值税作出新的规定或解释。那么在《增值税法》体系下,应如何理解和执行分支机构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呢?我们的分公司、门店怎么处理增值税事宜?

目前公开讨论较少,已有观点方向大体一致。本文归纳提出三个实务解决路径,并尝试解释其政策基础。


二元分裂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体系

弄清底层规则,是解决总、分支机构征税解决方案的先决条件。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基于以下两个层面的法律设计:

一是法理层面,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内在基本设计是“一个主体,分别申报”。亦即,企业是一个纳税人,就不同机构的应税交易向不同地点税务机关分别申报。这体现在《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三条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法律规定中,不再展开。

二是征纳实务层面,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实行“分别征纳”、“以票管税”两项规则。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征管法规和政策文件,外地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登记为纳税人,并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与前述法理上以企业整体为纳税人的规定有别。同时,依照《增值税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扣税凭证的规定,取得发票是总、分支机构分别纳税中不可或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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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理与实务“二元分裂”状态由来已久,新法予以延续。进项税额抵扣在法理层面一个纳税人内应符合“用途规则”,而实务层面多个机构间依赖“扣税凭证规则”,两者是分裂的。以前是靠视同销售作为两者之间的“粘合剂”,现在也被拆掉了,需要新“粘合剂”了。有些读者可能感受不深,笔者可以再进一步分析。

在法理层面,一个纳税主体向不同机构所在地分别申报,无需考虑单个机构以票计税、单独申报的方式,可以采取统一接受扣税凭证,统一计算、分配各机构的应申报税额。法理层面计算和申报规则可以大体假设为:

- 以对外销售额确定各机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对企业总进项税额,按 “用途规则” 在机构间分配:直接的专门用途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机构进项税额;间接用途的可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合理方法在机构间划分;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参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及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划分方法在机构间划分。

- 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额总额和各机构应纳税额; - 由总机构分别向各机构所在地申报。

这样的假设规则体现了“一个主体,分别申报”的法理,机构间的往来不产生应税交易、也不影响税款计算和申报,扣税凭证壁垒也不复存在,“用途规则”的扣除额分配与“征扣一致”原则高度符合。

但征管层面的“分别征纳、以票管税”,使得对进项税额的分配高度依赖扣税凭证,“用途规则”只能让位于“扣税凭证规则”。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深情厚谊”必须以发票来“表白”,其他都不管用。

所以,实务中总、分支机构之间,唯有“开票”,才有出路。


三条解决路径

这些解决路径,在网上现有专业文章中基本都有涉及。

但首先应了解路径选择的一些考虑因素。

⑴考虑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组织结构特点相吻合,抓大放小,并注意减少总税负增加额(如因内部交易产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提前纳税;

⑵考虑与分支机构属地的关系,减少对某些地方税务利益的影响,现行政策对不产生销售额的生产地、采购地不太友好,最不好的是出现甲地缴税同时乙地退税等不平衡现象;

⑶考虑不要产生额外税务问题,如关联交易公允性等,切不可以避税为目的。

可行的解决方向有三种:

一是模拟独立核算。

参照原视同销售制度,对机构间相互提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按合理公允的价格,相互开票结算。一些总公司统一供货的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可以实行这种方式,也可以解决单纯采购、生产、内部服务而无销售的机构缺少销项的问题。

这一做法不打破现有组织结构,而且可以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核算制度结合起来,将内部核算规则外化,产生税务和内部管理双重效果。

通过签署内部协议书、制定定价规则等方式来确定应税交易的一些要素,以减轻税务风险。

考虑企业整体合理性,可以考虑将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数量与实现对外销售时间、数量相一致(而不是移送货物日期和移送数量,如同代销模式),一方面防止提前纳税,防止过多出现发票上和申报上的“退货”操作,另一方面实现内部销售方与内部采购方在时间上的征扣一致,体现“用途规则”内涵,减少现金流和税额的波动性。

二是调整业务架构。

调整业务架构,就是要真实地改变业务链条、业务主体,以适应增值税法的改变。

业务链条的调整,是将原来的专门机构集中采购等活动,“去弯取直”,调整为有销售额的机构自行采购,能自行采购就自行采购;或者专门采购机构转变为“代理”、“中介”身份,购销合同关系由销售机构和外部供应商直接签署或直接结算开票。

业务主体的调整,则是将现有的部分分支机构,进行“分改子”操作,即由分公司改制为独立子公司;也可以结合企业内部考核奖励制度,对分支机构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让分支机构经理入股改造后的子公司,或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把原有考核中隐形利润分配改为法定利润分配。

这样,一些消耗当地资源但不缴税的专职生产机构,改制后可以在当地正常纳税。

一些专家也建议将分支机构变身为“促销”机构,推销产品和服务,但不开票、不收款,开票收款全交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纳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注意处理好与当地关系。

三是申请汇总纳税。

当然这是终极大招了,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考虑。目前总局没有增值税汇总纳税新政策出来,甘肃修订本省汇总纳税办法(甘财税〔2026〕2号)。目前电子税务局的系统比较方便相关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