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原值确认的几种情形

15.税务文章

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的准确确认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根据取得股权方式的不同,原值确认规则也有区别。

一、现金出资取得:按实际出资确认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这是最常见的情形,纳税人需提供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

二、非货币资产出资:按核定价格确认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例如以房产、技术成果等作价出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税务机关的认可文件。

三、无偿让渡取得:特定亲属间延续原值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且属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这体现了税收政策对家庭内部财产转移的认可。

四、转增股本取得:已纳税的转增额确认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转增时享受了免税政策(如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是否确认原值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实际纳税不应确认原值,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减免税不影响原值确认。

五、多次取得同一公司股权:加权平均法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这种方法需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取得时间、数量、成本,转让时统一计算平均成本。

六、无法提供完整凭证:税务机关核定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此外,如果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