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注意事项
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后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兼营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时要注意:能划分的直接转出,不能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逐期分摊、次年汇总清算;长期资产混用的,按原值500万元为界区分处理——500万以下全额抵扣,500万以上先全额抵扣再逐年调整。
一、哪些情形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以下情形需要转出:
| 情形 | 说明 |
|---|---|
| 已抵扣的货物/服务后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 购进时不知道用途,先抵扣了,后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要转出 |
|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违法被没收、销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出 |
| 兼营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 同时用于两类项目的共同费用,无法划分的部分,按销售额比例逐期分摊、次年汇总清算 |
| 长期资产改变用途 | 原来用于一般计税(已抵扣),后来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按净值率计算转出 |
二、转出的三种计算方法
(一)能直接划分的:按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适用情形:
1.专门为简易计税项目采购的货物、服务;
2.能明确区分是哪个项目用的;
3.直接按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公司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个项目,专门为简易计税项目采购了一批材料,取得专票注明进项税13万元,当时抵扣了。后来这批材料全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直接转出进项税13万元。
(二)无法确定对应进项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转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适用情形:
1.购进时不知道用途,也不知道以后会用到哪个项目;
2.找不到当时的进项税额了;
3.按现在的实际成本×适用税率计算转出金额。
举例:一批材料当时采购价100万(不含税),进项税13万已经抵扣。现在这批材料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但找不到当时的发票了,按当期实际成本110万计算转出:110×13%=14.3万元。
(三)兼营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逐期分摊,次年汇总清算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四)项: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关键规则:
1.逐期计算:每个纳税期(月/季)都要按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
2.次年汇总清算:次年1月申报期内,按全年累计数据重新计算全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当年逐期累计转出的金额比较,多退少补;
3.销售额口径:分子和分母中的销售额、收入均为不含税金额;分母包含全部应税销售额和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举例:
(1)当月无法划分的水电费进项税额:10万元
(2)当月全部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3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
(3)当月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50万元
(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300+100+0)÷(1000+50)=10×400÷1050≈3.81万元
三、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特殊规则
(一)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按原值500万元为界区分处理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长期资产原值 | 处理规则 |
|---|---|
| 原值不超过500万元 |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原值超过500万元 | 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
关键点:
(1)500万以下的混用长期资产:全额抵扣,不需要分摊,不需要逐年调整;
(2)500万以上的混用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然后在使用期间逐年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
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二)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净值率计算转出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
计算步骤:
1.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按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摊销后的余额);
2.计算净值率=净值÷原值;
3.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4.在发生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的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
(1)2026年1月购入一台设备,原值20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当月抵扣;
(2)2026年8月,该设备改为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3)截至2026年8月期初,累计计提折旧10万元,净值190万元;
(4)净值率=190÷200=95%;
(5)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6×95%=24.7万元;
(6)在2026年9月申报8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将24.7万元填列至进项税额转出栏次。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转出的时间
1.发生应转出情形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2.兼营无法划分的,逐期计算转出,次年1月汇总清算;
3.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列"进项税额转出额"。
(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1.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计入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
3.非正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
(三)简易计税项目本身不得抵扣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四)不得人为扩大转出范围
1.只有明确用于简易计税、非正常损失、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
2.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只要不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的,不需要转出;
3.不要为了"谨慎"而多转出——多转出就是多交税。
五、实务操作要点
1.建立项目台账:按项目(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分别核算收入、成本、进项税额;
2.能划分的尽量划分:共同费用如果能准确划分,就不要用分摊公式——划分越准确,转出越合理;
3.长期资产要做用途和原值登记:记录每项长期资产的原值、用途,混用且原值超过500万的,按规定逐年调整;
4.留存好分摊计算表:按销售额比例分摊的,逐期计算并留存计算过程,次年1月汇总清算时重新计算全年数据,对比调整;
5.不要混淆"不得抵扣"和"进项转出":
(1)购进时就知道用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直接不认证、不抵扣);
(2)购进时抵扣了,后来改变用途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兼营无法划分的逐期计算与次年汇总清算)、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对应进项转出+实际成本计算)、第二十五条(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处理:500万以下全额抵扣,500万以上先全额抵扣再逐年调整);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四)项(兼营无法划分的分摊公式);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七条(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转出公式:进项税额×净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