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交易”这个概念错误存在的原因

15.税务文章

所有国家的法律领域都没有这个概念;当然,各增值税国家都存在“虚伪行为”这个概念,即合谋的不欲履行且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

一、缺乏现代税法适用逻辑的介绍,《税收基本法》的缺乏

我国系统移植了现代税法体系,却没有系统介绍现代税法的适用逻辑;学者的著作以及立法机关的解释中,也仅是零散提及。

从1996年3月开始,先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人大财经委等自行或委托学者起草《税收基本法(草案)》了10稿左右,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推进下去;根据现行的立法安排,在各单行税法完成立法、本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通过之后,来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税收基本法》的缺乏,类似于在民商法领域缺乏《民法总则》,导致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即,对税法的理解高度脱离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经常忽略税法中的基本常识。

如果现代税法适用的逻辑被普及,能迅速发现“真实交易”这个概念是错误的,因为:

我们只需要问问自己,就本案的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形式,如果尚未开票报税,该不该开票报税、该如何开票报税?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

二、增值税制度移植过程中,缺乏对公理化体系的深入研究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到现在,我国增值税的立法机关或立法起草部门,对增值税的研究,主要是搜集各国增值税的规定,进行整合,而对增值税背后运行的原理,缺乏系统的梳理。更重要的是,国内的学者也普遍如此。

比如,早期,大家还普遍认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以至于司法实务中将旋转木马欺诈逃税,按照不违法处理。2015年左右的时候,笔者提出进项税额国家对企业的负债,应当对留抵税予以退税的时候,引来普遍的嘲笑。

又如,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应当扣除的金额,应当是购进时已经负税的金额,而不是纳税的金额。

另外,执法实践更加混乱,比如,将开票方的逃税,以虚开之名,让受票方承担本应当由开票方承担的责任(最典型的是,所谓的走逃票)。

三、语言学的缺乏

语文是语言学和文学的并称,语言学重在应用方面,强调语言表达的精确性;我国语文学习,长期重视文学上的美感而忽视语言方面的精确运用。

文学上的美感,通常是需要基于范畴匹配错误,比如,朱自清的《荷塘月色》中的“微风过处,送来缕缕清香,仿佛远处高楼上渺茫的歌声似的”;真实交易这个概念,就是典型的范畴匹配错误。

立法中因为语言表达不精确而引发的争议也不少见,比如,《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到底是“境外的单位和境外的个人”还是“境外的单位和境内外的个人”呢?

四、系统逻辑训练的缺乏

我们现在享受的一切现代文明,都是归纳演绎基础上的公理化体系思维的成果,很遗憾的是,我们读书的时候,并未接受过这种长期系统的训练。这种长期系统缺乏带来的后果很严重,一方面,很难产生创新,而且在法律领域的解释也可能导致匪夷所思的错误。

比如,在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时候,明显缺乏对所给出的观点的归谬试错,导致一种后果,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需要导致国家税款被骗(从国库骗出来)”,则基本上等同于废除了这个罪名,难免导致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