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未缴足的股权转让和减资
最近因为新《公司法》出台,忙着减资或股权转让的公司很多,那么减资和转让有哪些税务风险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甲和乙共同出资成立一家A公司,各占50%,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0元。因听说新《公司法》出台后注册资本需要实缴,甲无力承担实缴义务,决定退出。退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转让,一种是减资。
一、股权转让
甲将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约定0元转让,转让时公司净资产还有300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为0,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300万)。甲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根据总局2014年67号公告,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收入。甲0元转让给丙,算不算无正当理由呢,要分情况看。如果甲、乙协议约定,甲、乙两人按认缴比例分红,虽然没有实缴出资,但公司300万的净资产甲按比例应分得150万,此时甲按0元转让给丙,可以认为是价格明显偏低,税务局可以按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或其他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甲乙协议约定按实缴资本比例分红,甲对A公司300万利润无分红权,0元转让算不算无正当理由,税务局是否要核定收入呢?我们认为不需要,无分红权意味着对公司财产没有分配的权利,甲无法通过投资取得A公司权益,0元转让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约定或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权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并以此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减资
甲选择减资,A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万,甲从A公司收回150万。分以下几种操作:
(一)先分红再减资
A公司先向甲分红150万,然后甲再单方面减资。甲取得的150万属于股息、红利、利息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资时不再有任何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直接减资,收回150万收益
甲减资时从A公司收回150万,根据2011年41号公告,相当于A公司以150万元回购甲的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转让收入150万,因未实缴出资,转让成本0,转让所得150万,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直接减资,未收回任何收益
甲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严格来说也是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既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相当于被投资公司A回购甲的股权,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按前面我们说到的67号公告核定应税收入。税务局可以按净资产*转让比例核定其转让收入150万元。
但在实践中,甲如果想转让,我们一般建议采用先减资再由新股东增资,虽然减资也有可能被核定,但根据实际案例,这种被核定的情况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