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错误(二)

15.税务文章

现又到了2026年汇算清缴季,再将其他一些常见的错误分析列示如下:

一、研发费用

当同时存在资本化项目和费用化项目,并且资本化项目跨年度时,极易算错其他费用扣除限额,以下举例说明:

A公司2024年,2025年有两个研发项目,资料如下表,请计算每年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限额?(单位:万元)

年度 是否完工 资本化/费用化 项目号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 其他费用
2024 否 费用化 RD1 90 15
2024 否 资本化 RD2 100 20
2025 否 费用化 RD1 90 15
2025 是 资本化 RD2 100 20

解析:

2024年:因为RD2资本化且未完工,不参予计算其他费用的扣除限额,该年度可扣除的限额为:90/0.9*0.1=10万元。

2025年:RD2在该年完工并结转无形资产,应将该项目2024年和2025年相关费用合计数参与计算,总限额为:(100+90+100)/0.9*0.1=32万元,可扣除比例:32/(20+15+20)=58%,该年RD1可扣除的其他费用限额:15*58%=8.78万元,RD2可以在2025年及以后年度计入摊销并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总额=100+100+40*58%=223.43万元。

引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二、税额抵免

“走出去”企业在国外获得应税所得,一般在国外(所得来源国)需要缴税,同时在国内(居民国)也需要缴税,国外缴税部分可以获得抵免,但如何抵免,很多企业做得不对,有些是忽略了间接抵免,下面这个例子讲无形资产转让。

B公司2025年向美国一家公司转让了一项5年以上专利独占许可,获得收入1000万人民币,扣除成本费用及摊销后,该项专利净所得为700万元,如何计税抵免限额?如何缴纳所得税?

解析:

中美之间签有税收协定,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协定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需缴预提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该项专利国内应税所得=500*0+200*50%=100万元,假设B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国内需交所得税=100*0.25%=25万元。

这里有个问题,计算抵免限额是按700*0.25计算,还是按100万*0.25计算,因为税法中并未明确是所得减免还是税率优惠,但根据填表的逻辑,应当按100*0.25=25万计算抵免限额,超出的75万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继续抵免。

但如果是转让专利的所有权给美国C公司呢,按以下2010年75号解释,应仅在中国缴税,虽然中美的协定的内容用了“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样让人有歧义的内容。

引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六、本条各款涉及的各项财产的转让收益按各款的规定处理,对于转让各款所述财产以外的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按第六款转让“其他财产”处理,即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 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财产收益:六、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