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处置:两种税务处理路径,该怎么选?(附实操案例)

15.税务文章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从2026年实施以来,在众多纳税人与财务人员期待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终于在1月底到2月初,出台了一大堆配套文件。

其中,很多财务人员觉得最难懂的是《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其中,15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长期资产整体处置的,需要按规定对进项做调整,包括未抵扣的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要计算转出额。

可是,《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从2026年起销售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且未抵扣的,可以简易计税,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

不少财务人员会困惑:处置长期资产,按规定未抵扣的,到底该按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并抵扣处理,还是适用简易计税优惠?

结合15号公告和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今天用一个具体案例,拆解两种处理方式的计算逻辑、税负差异,以及最关键的合规选择——千万别因贪低税负踩了税务风险的坑。

一、先明确核心政策依据

在拆解案例前,先梳理两个公告的关键条款,这是后续处理的核心前提,务必吃透:

(一)15号公告第二十条及第七条、第八条(进项转出、转入路径)

  1. 适用场景: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出售、报废、毁损、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均适用);

  2. 核心规则:(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整体处置时需按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中扣减(即第七条,进项转出);(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用途改变为可抵扣项目时,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从当期抵扣(即第八条,进项转入)。

  3. 计算公式: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

(二)10号公告简易计税优惠条款

  1. 适用前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计税方式: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固定资产定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实操案例拆解(未抵扣进项固定资产处置)

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相关基础数据如下,便于后续计算对比:

  • 资产原值:100万元;

  • 进项税额:13万元(专用于集体福利,已在购入当期勾选不抵扣);

  • 折旧政策:会计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为0,直线法折旧(年折旧额=100万÷10年=10万元);

  • 处置情况:2027年1月出售该设备,取得含税处置收入85万元;

  • 处置时点关键数据:已使用0.5年,累计折旧5万元,资产净值=100万-5万=95万元,净值率=95万÷100万=95%。

路径一:按15号公告第八条处理(进项税额转入)

这种方式是按规定未抵扣进项固定资产处置的,在出售时变成了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 规定计算,核心是“转入未消耗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转入的进项税额

依据15号公告第八条,不得抵扣→专用于一般计税/混合用途,结合案例数据计算:

说明:这12.35万元可以在处置当期(2027年1月)转入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第二步:计算处置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

处置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适用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

第三步:综合税负影响

本次处置按规定未抵扣进项的长期资产因进项转入为12.35万元,销项税额9.78万元,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该项应纳税额=9.78万元-12.35万元=-2.57万元。(该项应纳税额是负数,可用于抵减其他一般计税项目产生的税额,实际产生现金净流入2.57万元)。

路径二:按10号公告简易计税处理(假设尝试适用)

这种方式的核心优势是“税负偏低”,但关键前提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我们先计算税负,再分析合规性:

第一步:确认适用前提(重点!)

10号公告明确要求,适用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需满足“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而本案例中,设备进项税额未实际抵扣,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后续计算仅为税负对比参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

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公式如下:

第三步:综合税负影响

本次处置的净现金流出为1.67万元,而路径一确实净流入2.57万元。

三、两种方式对比:看似有选择,实则有刚性要求

先通过表格直观对比两种路径的核心差异:

处理路径 适用前提 核心操作 本次处置净现金流出 合规性
路径一(15号公告) 专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 按净值率转入进项税额,处置收入按13%计税 -2.57万元 完全合规(法定要求)
路径二(10号公告)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简易计税(3%减按2%) 1.67万元 完全合规(法定要求)

关键结论: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有“择优选择”空间

很多财务人员会纠结“到底该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以及“那种方式税负更低”,但结合政策条款,结论很明确:

  1. 政策适用前提相同:15号公告针对“未抵扣进项”的长期资产,10号公告针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资产,两者可交叉适用,纳税人有选择权。

  2. 合规是底线:对于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整体处置时按15号公告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入,前提是在购入时取得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等扣税凭证,否则无法做进项税额转入;若适用10号公告简易计税,必须满足前提“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如果按规定可以抵扣,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实际未抵扣,如果购入二手生产设备未取得造成的未抵扣,否则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3. 真正的筹划点在“事前”:企业的“择优机会”有两点,在处置环节+在资产取得环节。在资产购置环节,不管以后的用途,先都尽量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等扣税凭证,按规定处理抵扣或不得抵扣;在处置(出售)环节,如果满足简易计税方法的,不要直接选用,一定要按照前述的两种方式计算后看看实际的税负,然后在出售合同约定中对税率或征收率做出明确的约定,确保后续的发票、合同和计税方式的一致性,避免造成税务风险。

四、实务提醒(必看)

    1.  净值率计算要准确:资产净值=资产原值-累计折旧(会计折旧与税务折旧不一致的,按税务口径调整),净值率直接影响进项转出金额,切勿算错。
    1.  进项转入需“一次性完成”:按15号公告要求,整体处置后,资产相关进项税额调整需一次性完成,无剩余待调整金额。
    1.  避免“侥幸适用”优惠:简易计税的前提审核是税务检查重点,已抵扣进项或按规定可抵扣因未取得专票等造成的未抵扣的长期资产切勿强行套用,否则得不偿失。

总结

对于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满足条件的整体处置时的税务处理有两种方式,谁是“最优解”,只有实际测算过才知道,同时还必须合规——按15号公告第八条做进项税额转入,前提严格,计算复杂;10号公告的简易计税优惠看似税负低,且有严格的前提限制,不可盲目适用。

税务处理的核心是“合规优先”,提前做好资产取得环节和出售前测算的税务规划,才是降低税负的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