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I9实施后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对于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处理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做税务的同事不仅要懂税法政策,还需要懂核算,了解核算处理流程,才能识别税会差异,做好税会差异调整。
I9实施后,具体的金融产品如何核算,决定了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新准则下,投资资产分为:债务工具投资(包含混合工具)、衍生工具、权益工具投资。
l债务工具投资(包含混合工具)分为三种计量模式,一是摊余成本计量,类似就旧准则下的持有至到期计量规则,二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回转损益),三是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
l衍生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
l权益工具投资如果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则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如果选择公允价值计入权益,则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可回转损益)。
对于上述投资资产,不同的计量规则,采用不同的纳税调整方法,但处理原则都是统一的,即税务不考虑浮盈浮亏,税务考虑的是实盈实亏,收到分红、或者卖出,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具体归纳如下:
1、债务工具投资(包含混合工具)以摊余成本计量:会计处理的核心是用实际利率法,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持有期内进行调整。
举例:假设1200元(不含手续费)买了一份面值1000元、5年期的债券,票面利率5%(每年付息50元),
计算出实际利率为7.47%
初始购买:
借:债权投资——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900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100 (贷方)
第一年确认利息:
借:应收利息 50.00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17.25 (折价时摊销在借方,增加账面价值)
贷:投资收益 67.25
第一年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应收利息 50.00
每年会计分录以此类推
从税务角度,每年收到50元的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账载确认的67.25元的投资收益则不认可。那么将账面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投资收益的差额,即债权投资——利息调整,作为纳税调整金额,如果发生额是借方,则纳税调减,如果发生额贷方,则纳税调增。
注意:发生额不包括第一笔购买时计入贷方的债权投资——利息调整金额
2、债务工具投资(包含混合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回转损益)
和税法逻辑一致,不产生税会差异,无需调整。
3、债务工具投资(包含混合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
税法不予认可浮盈浮亏,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向调整,浮盈调减,浮亏调增。
4、衍生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
税法不予认可浮盈浮亏,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向调整,浮盈调减,浮亏调增。
5、权益工具投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
税法不予认可浮盈浮亏,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向调整,浮盈调减,浮亏调增。
6、权益工具投资如果选择公允价值计入权益,则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可回转损益)。
在持有期和税法逻辑一致,不产生税会差异,无需调整。在处置期,由于处置时损益不会进入利润表,直接进入留存收益,则需要将损益进行相应的调整,盈利调增,亏损调减。
综合来看,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向调整)、其他综合收益明细账(查看是否有处置不进利润表的事项和金额,进行同向调整。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明细账,查看是否有调整投资收益的情况,需要对债权投资——利息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