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口径对照: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业务全拆解(CPA+律师|增值税法)
适用:2026‑01‑01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体系,仅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无进项抵扣制度。
底层法理: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闭环逻辑;购进用于应税交易准予抵扣;用于终端消费、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不得抵扣;扣税凭证合法、业务真实是两大基础前提。
一、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原文
⚠️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情形(按实务逻辑重排,法条原文项序见主席令 41 号),与进项相关的核心条款摘录如下,其余条款从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 41 号)
第十六条【扣税凭证与准予抵扣进项】
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官方原文项序】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新法重大变化:餐饮服务并非一律不得抵扣;对外经营采购餐饮不属于直接消费,可以抵扣。例如文旅企业为客户购入餐饮用于经营对外业务,不再适用差额征税模式时,相应进项可以抵扣;员工因公务发生的餐饮支出,属于企业经营必要支出、非终端个人消费,取得合规专票可抵;仅食堂聚餐、发放餐饮卡给到员工本人消费属于不得抵扣情形。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826 号)
•第十一条:完整列举法定扣税凭证清单:专票、海关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其他抵扣凭证。
•第十九条:定义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无需转出。
•第二十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 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二)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注:具体非应税交易进项是否转出的黑白名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细化明确)
•第二十五条: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基础规则,区分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混用情形。
二、配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定位:常规抵扣总规则。机动车、国内旅客运输、通行费抵扣公式;无法划分进项分摊公式;境外完税凭证备查资料;资产重组不征税四要件(①标的是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②资产 + 债权 + 负债 + 人员一并转移;③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税、推迟纳税、提前退税为主要目的;④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时接收方也应当为一般纳税人);合并注销主体留抵进项可结转继承。
补充计算公式:注明身份信息公路水路客票:可抵扣进项 = 票面金额 ÷(1+3%)×3%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定位:专门解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抵扣。
单项原值≤500 万元混用资产:既用于应税,又用于简易 / 福利,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单项原值>500 万元混用资产:2026‑01‑01 起新取得的长期资产,购进当期全额抵扣,后续混用期间按照折旧、摊销年限按年度动态调整进项;资产用途发生变更,按账面净值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新旧衔接:2025‑12‑31 前已经购入,后续未发生资本化改造的存量老资产,不适用本公告逐年动态调整规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09‑01 施行,可追溯 1‑8 月)
定位:解决业务不征收增值税(非应税交易)进项要不要转出。
✅白名单(非应税交易,进项不用转出):作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转让应收账款、接受货币 /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黑名单(非应税交易,进项必须转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取得股息红利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
关键区分:应税交易看 13 号公告;非应税交易看 25 号黑白清单。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口径,配套进项、优惠适用,被 25 号公告引用衔接。
旧政策废止提示:财税〔2011〕13 号资产重组政策废止;财税〔2016〕36 号旅客运输、通行费规则平移至 13 号公告,不再直接适用。新法取消扣税凭证 360 天认证抵扣期限。
三、实务高频问题、税企争议点(CPA 财税视角)
(一)扣税凭证层面风险
1.误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一定可以抵扣。
专票只是形式要件,业务用途、业务真实性才是实质要件;专用于福利、简易计税,哪怕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
2.国内旅客运输:仅限本单位任职受雇员工;外部客户、中介人员车票不得抵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公路水路客票必须注明身份信息;网约车电子普票无身份信息,不能计算抵扣;网约车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专票规则抵扣,不受身份信息限制。
3.境外业务完税凭证抵扣,必须留存: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境外对账单,资料不全直接不予抵扣。
4.农产品计算抵扣: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注意加计扣除适用条件,留存收购业务佐证资料。
(二)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难点
1.无法划分进项分摊:同时存在一般计税、简易、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 13 号公告公式按月分摊,不得年末一次性笼统调整,并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于次年 1 月申报期做全年汇总清算。
2.长期资产(固资、无形、不动产)新旧规则差异:
•原值≤500 万:混用全额抵;只有完全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才不能抵扣;后期改为专用于福利,按净值率转出;
•原值>500 万:2026 年新取得资产购进当期全额抵扣,后续每年度动态调整进项,不是一次性转出,实务申报极易出错;存量老资产不执行逐年调整。
3.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市场贬值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只有管理不善、违法没收才转出,实务会计经常混淆。
(三)非应税交易最容易踩坑(25 号公告)
1.合同未履行,收取违约金(非应税):维权发生律师费、诉讼费进项可以抵扣;
⚠前提:合同完全没有履行;如果合同履行,只是延期付款,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属于应税销项。
2.无偿提供服务:新法不再视同应税交易,属于白名单,进项可以抵扣;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在此列。
3.货币对外股权投资:评估费、律师费进项,25 号公告未明确,属于政策留白,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需要留存商业目的说明备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属于应税交易,进项正常抵扣。
(四)资产重组进项抵扣
1.重组四要件缺一不可:①标的是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②资产 + 债权 + 负债 + 人员一并转移;③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税、推迟纳税、提前退税为主要目的;④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时接收方也应当为一般纳税人;
2.仅合并注销场景,留抵进项允许结转;新设分立注销,原企业留抵进项不能继承抵扣,实务很多企业忽略该限制;
3.资产重组属于不征税非应税交易,但 13 号公告明确不属于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资产对应的进项链条不受影响。
(五)贷款服务相关进项
购进贷款服务,以及贷款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但是服务于应税业务、与贷款无直接关联的律师费、评估费,进项可以正常抵扣。
四、律师法律视角(业‑法‑税三维,行政、刑事风险)
1.业务真实性是抵扣的底层法律红线,优于发票形式
四流(合同、货 / 服务、资金、发票)逻辑匹配;即使发票本身是真票,业务虚假,依然属于虚开,进项必须转出,达到金额标准触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风险。资金回流、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供应商走逃失联,是税务重点穿透核查方向。
2.证据留存法律提示
•旅客运输:员工劳动合同、个税申报记录;
•资产重组:全套重组协议、业务独立性说明、人员安置清单,应对反避税核查;
•境外业务:合同、付款流水、对账单完整归档;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企业无法提供备查资料,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进项抵扣。
3.合同条款的税务设计
采购合同增加进项抵扣相关约定:明确开具扣税凭证类型、开票时点;约定如发票不合规、被认定虚开,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区分服务用途,提前预判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项目。股权转让、增资、债务重组、服务外包类合同,起草阶段即预判交易是否落入 25 号公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范围,通过业务拆分、明确开票义务,保障甲方抵扣权益。
4.行政救济风险点
25 号公告为列举式清单,部分商事场景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企业遇到争议,不能仅引用公告条文,同时回溯上位法《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抵扣链条立法本意,作为复议、诉讼抗辩理由。
5.虚开刑事辩护边界
即便发票票面真实,在无真实应税交易背景、存在资金回流、进销品名严重背离情形下,仍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中可结合《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 法定要件开展出罪论证。
五、CPA 审计实务联动要点
1.进项税审计程序链条:合同→入库单 / 服务验收单→付款流水→发票勾选明细;复核无法划分进项分摊基数(销售额比例)是否公允;核查长期资产台账用途标签是否随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2.新旧资产区分审计提醒:2025‑12‑31 前购入、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存量资产,不适用 15 号公告年度动态调整,审计不要错误要求企业逐年调整进项。
3.和留抵退税风险联动:进项合规是留抵退税基础;业务真实性存疑的进项已经办理退税,企业面临补税、滞纳金、行政处罚风险。
六、新兴业务场景提示
•平台经济、灵活用工:外部非雇员人员车票不得抵扣;向服务商采购取得合规专票的服务,进项可以正常抵扣。
•跨境数字化服务:境外完税凭证抵扣,必须完整留存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境外对账单全套备查资料。
•集团资金池、统借统还:贷款利息及直接相关费用进项暂不得抵扣;独立第三方律师费、评估费服务于应税业务,一般允许抵扣,不属于 25 号公告黑名单。
七、实务自查清单(一线财务可直接落地)
1.区分纳税人身份:小规模不存在进项抵扣;
2.第一步核验扣税凭证是否属于法定可抵扣凭证;
3.第二步判断用途:是否专用于简易、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区分应税交易还是非应税交易;
4.长期资产区分 500 万原值阈值,区分新取得资产还是存量老资产,判断是全额抵扣还是年度动态调整;
5.共用无法划分进项,按月做分摊计算,并关注次年 1 月申报期全年汇总清算,不等到年末一次性处理;
6.非应税交易业务,对照 25 号公告黑白名单判断进项是否转出;
7.资产重组业务,逐条核对四要件,关注留抵进项结转的适用限制;
8.全部备查资料归档留存,应对纳税评估、稽查。
📌【专栏】
本文正文为通用实务口径,以下为公众号较少涉及的深度盲区,供财务、法务、审计人员参考:
1、税会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原值>500 万的长期资产,按 15 号公告做年度进项动态调整,会计账面资产原值包含进项税额,税法层面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由此产生税会暂时性差异,审计应提示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无法划分进项分摊分母口径争议:依据 2026 年 13 号公告,实务稳妥口径,分摊计算分母优先采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剔除免税、简易计税、非应税业务收入,税企争议风险最低。
3、行政复议中无法划分进项分摊方法的审查标准:13 号公告法定默认分摊口径为销售额比例;税务机关如果自行改用资产占用面积、人员数量等替代分摊公式,企业抗辩可主张:公告并未授权其他替代分摊公式,销售额比例属于法定默认公式,该抗辩实务具备较高胜诉概率。
4、合同发票赔偿条款的民法典边界:采购合同约定发票不合规赔偿,不能笼统约定“发票不合规即赔偿”;应当限定为因卖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虚开发票,否则违约责任约定过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调低违约金的风险。
5、25 号公告留白事项举证策略:货币股权投资对应的评估费、咨询费属于政策留白,行政复议阶段税务机关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企业;企业应当提前固化股东会决议、重组商业目的说明等书证,完成“合理商业目的” 举证。
6、留抵退税刑事传导风险:留抵退税常态化背景下,若进项真实性被稽查推翻,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达到法定金额标准,可触发《刑法》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5‑1 虚开发票罪;“先行退税,后续刑事追责” 已经成为高发风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