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重构简易征收体系:从“3%+5%”到“法定3%+过渡期5%”

15.税务文章

旧增值税体系下,简易征收政策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征收率体系繁杂、适用范围模糊、政策套利空间较大等问题。新增值税法对简易征收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优化,核心目标是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强化征管,通过法定形式明确简易征收的适用条件、征收率标准及管理规则,消除以往政策碎片化带来的执行差异。

新《增值税法》配套文件《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简易征收政策衔接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最核心的变化是重构了简易征收体系:从“3%+5%”到“法定3%+过渡期5%”。

新《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法律层面不再保留5%征收率。此前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均被纳入调整范围。

一、直接取消简易计税资格的项目

一方面,部分项目直接取消简易计税资格,统一按一般计税方法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执行。具体如下:

1、依据10号公告,直接明确停止执行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10号公告,上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2、依据10号公告,推断停止执行的项目

(1)劳务派遣服务。

旧政策可选择全额纳税或差额纳税。对于一般纳税人,全额计税6%,进项可抵扣;差额简易计税5%,进项不可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简易计税3%;差额简易计税5%。

新政策对于一般纳税人,仍可以选择全额纳税或差额纳税,但差额计税税率从简易计税5%调整为一般计税6%,进项从不可抵扣变为可抵扣。

新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差额计税,应按3%征收率全额计税。按照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旧政策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销售额本身不包括代收代付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即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现行政策减按1%征收率。

新政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不可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全额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全额纳税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旧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征收率,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新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的简易计税资格已取消,需统一按13%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4)开发动漫产品

旧政策下,若企业经认定机构认定为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以下列举的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新政策,取消了此项简易征收政策,需按一般计税方法。

(5)生物制品

旧政策下,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国药准字S),可选择按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普通生物制品(非抗癌药、罕见病药、抗艾滋病药等),不再适用3%简易征收,需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国家发布的《抗癌药品清单》《罕见病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以及抗艾滋病用药,仍可选择按3%简易征收率计税,或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旧政策下,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取消了此项规定。

(7)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旧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取消了此项规定。

二、过渡期适用简易计税5%的项目

另一方面,不动产相关老项目则设置2年过渡期(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仍可适用5%征收率,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3%法定征收率。具体如下: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三、继续保留的简易计税项目

新增值税法继续保留的简易计税项目(一般纳税人),主要集中在民生保障、特殊行业及老项目。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1、货物销售类: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砂、土、石料及自产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小型水力发电(≤5万千瓦)销售自产电力,销售自产自来水(水利工程天然水比照),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民生领域保留);

2、建筑服务类:仅保留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取消甲供工程、地基主体结构甲供材等项目的简易计税资格;

3、 交通运输与不动产类: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交、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以及过渡期内的不动产老项目(销售/出租/融资租赁、老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老项目);

4、其他类: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可减按2%),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5%减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