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穿透?怎么纳税?
合伙企业从其他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不能和合伙企业自身经营产生的利润混合,要单独穿透给合伙人分别按所得的性质纳税。那么,如果是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如何进行穿透?怎么纳税?
比如,有限合伙企业A,投资有限合伙企业B,B再投资有限合伙企业C,C投资有限公司D。D给C分红1000万元,那么A的合伙人中的个人合伙人M和N,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首先要明白关于合伙企业的两个基本的税务原理:
1、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透明体,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在计算完应纳税所得额后,要“穿透”到各合伙人,由合伙人按照自身的身份(个人、公司、其他合伙企业)和所得的性质(如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经营利润等)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2、合伙企业所得的性质在穿透时保持不变。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在向上一级合伙人穿透时,其所得的性质原则上应保持不变,不能因为中间流经了其他合伙企业,就自动全部变成了经营所得”。
其次,针对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进行具体分析:
基本路径:D(有限公司)-分红1000万元—> C(有限合伙)-穿透分配—> B(有限合伙)-穿透分配—>A(有限合伙)-穿透分配—>M、N(个人合伙人)
1、D公司分红给C合伙企业(1000万元):
D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股东C(有限合伙)分红。因为C是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因此D公司向C分红时,C无法享受免税待遇。这1000万元的分红进入C合伙企业后,其性质为“股息、红利所得”。
2、C合伙企业将所得穿透给其所有合伙人,包括B合伙企业:
C作为所得税的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C需要计算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其中,从D公司取得的1000万元“股息、红利所得”,在分配给合伙人B时,其“股息、红利”的性质继续保持不变。而C自身经营产生的利润,性质为“经营所得”,在分配给合伙人B时,其“经营所得”的性质也保持不变。
3、B合伙企业将所得穿透给其所有合伙人,包括A合伙企业:
与上一步原理相同,B本身不缴纳所得税。B从C分得的属于“股息、红利”、“经营所得”性质的所得,在穿透给其合伙人A时,继续保持性质不变。同时,而B自身经营产生的利润,性质为“经营所得”,在分配给合伙人B时,其“经营所得”的性质也保持不变。
4、A合伙企业将所得穿透给其最终的个人合伙人M和N:
A合伙企业将从B取得的性质为“股息、红利”、“经营所得”的所得,以及A自身经营产生的“经营所得”,根据合伙协议分配给其合伙人M和N。这时候A的所得,包括C、B、A三个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D分配给C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M和N,都要区分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计算缴纳,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这里要专门强调一下:
1、先分后税的“分”,不是实际上的利润分配,而是形式上的利润分割或区分,也就是不管实际上M和N是否分到了利润,都要按照投资比例对合伙企业的利润进行分割,区分出属于M和N各自应得的利润,然后按各自应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自身经营产生的“经营所得”穿透到上一层合伙企业时,可以用于弥补上一层合伙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但“股息、红利所得”不能用于弥补上一层合伙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
3、通常由合伙企业(A)代为申报、缴纳个人合伙人(M和N)的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以上为常规的处理方式,但各地区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可能存在理解或征管上的差异,所以建议最好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前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