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新增难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规则与案例解析
增值税法中增加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这一规定,表述拗口、理解难度大;加上实务场景少见,让很多会计倍感迷茫,稍不注意就可能抵扣错误。
本文结合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案例,来讲解这个名词。
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进项税额抵扣判定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发生《增值税法》第三四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 2.取得经济利益; 3.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情形以及不属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重组。
根据以上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同时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如果转让方为进行股权转让支付律师费等,取得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如果购买方为进行股权转让发生律师费等,取得了进项税。
因为购买方未在股权转让的行为中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其购买股权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转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限售股增值税计税规则
纳税人从事多项金融商品的转让业务,不需要按照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类别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结合第一部分举例:
2023年1月A公司上市,B公司将其2010年取得的2%股权转换为500万股股票,每股持股成本为1元,股票发行价8元/股,禁售期36个月。
2026年2月,B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将股票售出,取得10000万元收入。
B公司持有的500万股原始股,每股实际购入价格为1元,转让价格20元,相当于每股增值19元。
因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19元增值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从1元增长至发行价8元;第二部分是从8元增长至20元。
第一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第二部分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为5660.38万元【(10000-500*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