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四个月,税务总局+32省市征管问答首次全网汇总
关于本报告的几点说明
性质定位:本报告是对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以来,税务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征管问答进行客观梳理、归类及分析。报告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总局配套文件原文,对各地税务回答进行交叉比对与归纳总结。
权威依据:所有回答的法律依据,均以《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为准。本报告不对任何回答增设法律效力,仅为税政研究提供参考。
归类方式:各地税务问答中,问题表述各有侧重,但针对同一政策要点,核心实质相同的,依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原文,将其归纳为1个核心问题,给出统一归纳回答。个别特殊问题各地观点可能存在差异的,在对应条目中专门列示对比分析。
免责声明:本报告仅基于公开的法律法规原文及各地税务机关已发布的政策问答,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税务处理请以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为准。
【时效性提示】 本报告收录的部分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销售旧货减按2%征收、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税等)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属于过渡期政策。读者在参考时请注意政策有效期,后续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告为准。
第一部分总局层级权威回答
问题一: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来源税务机关: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答记者问)
归纳回答: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税制可操作性,国务院制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增值税法有关制度和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二是保持税制连贯,将现行规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条例,不新增纳税人负担;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既坚持增值税法确立的基本税制要素和政策界限,又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明确重要配套措施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来源: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归纳回答:可以。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据此: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心要点: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的限制,且可以就部分应税交易放弃、部分继续享受,灵活性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及配套解读
问题三:自然人在哪些特定情形下可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
来源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归纳回答:自2026年1月1日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但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以下6种情形可按规定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
重要注意事项:自然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包括适用按次纳税的交易和适用按期纳税的交易),统一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
举例说明:自然人甲在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分摊至1月为1万元),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未达10万元,1月免征增值税。若某月合计超过10万元,应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将租金、咨询收入分拆后各自适用不同起征点标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
问题四:按次纳税的自然人达到起征点后如何申报纳税?
来源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归纳回答: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同已办理申报纳税。只有当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均未涉及时,才适用兜底方式,就其本年度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附解读)
问题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原则和“劳务”相关项目的填报口径有何变化?
来源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归纳回答:
一、调整原则:维持现行申报表表样不变,针对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后未发生变化的政策,保持填报口径不变;针对调整的政策,通过调整或扩充现有申报表栏次填报口径来明确对应栏次。
二、“劳务”项目填报口径的主要变化:
(1)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
(2)一般纳税人主表中,“应税劳务销售额”栏调整为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销售额;
(3)附列资料(一)中,“劳务”专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货物及劳务”列的“劳务”也专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问题六:哪些纳税人应当(或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来源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归纳回答:
一、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除可以不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例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等。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举例说明:某零售业纳税人A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2026年5月10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登记后为按月申报,生效日为2026年5月1日。A应在6月申报期内办理4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并在7月申报期内办理5月和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5月1日至10日期间已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在冲红后,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
核心要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统一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登记后原已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冲红后换开;登记前的税款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及配套解读
第二部分全国各省市税务问答汇编
以下按“问题归类”形式统一呈现,核心实质相同的问题归为同一表述,力求文字精简易懂、法律依据准确可查。
第一类:小规模纳税人相关问题
【问题1】年销售额约40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哪种计税方式?
来源税务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增值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核心要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未超过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超过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新旧法条差异的热点问答
【问题2】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发票吗?
来源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全国统一
归纳回答:可以。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不受36个月限制。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的解读
【问题3】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昆明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3)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和征收率(3%)计算;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和征收率(3%)计算。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2月);昆明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4期(上半月)
【问题4】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怎么申报?
来源税务机关:税务总局新媒体、上海税务、广东税务
归纳回答: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流程基本延续,但需注意:
(1)关注起征点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季30万元);
(2)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且享受免税的,按上述栏次填写申报;
(3)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就部分交易放弃免税并按规定开具;
(4)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按减按后的征收率计算申报;
(5)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项目,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来源:广东税务办税便利贴|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怎么申报?;云南税务12366热点问题;四川省税务局
第二类: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问题
【问题5】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生效之日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总局解读同步)
归纳回答:可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自行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举例说明(按月申报) :某零售业纳税人A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2026年5月10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登记后为按月申报,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5月1日。A应在6月申报期内办理4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并在7月申报期内办理5月和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5月1日至10日期间已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在冲红后,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
核心要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统一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登记后原已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冲红后换开;登记前的税款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一般纳税人登记政策问答(二);山东省税务局(总局解读同步发布)
第三类:简易计税方法相关问题
【问题6】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来源税务机关:江苏省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
(1)一般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为9%。
(2)特殊简易情形: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2月);青岛市税务局网站;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问题7】小规模纳税人(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可以减按1%征收增值税吗?
来源税务机关:江苏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
(1)一般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除自然人外)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3%。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政策。
(3)增值税减按1%征收的政策不适用于销售、出租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上述交易按原征收率执行,不适用3%减按1%的优惠。
依据:《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2月);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
【问题8】纳税人销售旧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征收率是多少?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定义】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补充说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3月);上海市税务局2月税费政策热点问答
【问题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项目,如果需要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3月);云南税务12366热点问题
第四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相关问题
【问题10】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税务机关:天津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
(1)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收讫销售款项的认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2)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上述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核心要点:不动产转让完成以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中先发生者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步确定。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问题11】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还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吗?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核心要点:36个月的锁定规则双向适用——从简易转一般后,也不能随意再转回简易。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3月);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第五类:免税项目相关问题
【问题12】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来源税务机关:天津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免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原避孕药品和用具已经被删除);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纪念馆、博物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等。(注:具体请以《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问题13】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来源税务机关:天津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问题14】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否免征增值税?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3月)
第六类:劳务派遣及建筑服务相关问题
【问题15】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务机关:江苏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
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税率为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即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以下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全额) :按6%税率全额计算销项税额,不可差额扣除。
一般计税(差额) :按6%税率计算,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代发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后作为销售额,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除凭证】纳税人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定义】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统一适用征收率为3%,不再适用差额计税,按全额计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2月);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
【问题16】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来源税务机关:江苏省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以下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重要补充——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已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款第六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2月);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四川省税务局官方公众号
第七类:进项税额抵扣相关问题
【问题17】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来源税务机关:厦门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6年1月涉税新政
【问题18】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进行用途确认?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
(1)用途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第十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申报表填写: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补充说明:铁路电子客票属于电子发票,申报填写时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2月);云南税务12366热点问题
【问题19】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税务机关:上海市税务局(总局解读同步)
归纳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
(1)纳税人取得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2)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3)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资产核算且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4)根据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有关《增值税法》新旧法条差异的热点问答;宁夏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与宣传中心(2026年3月)
第八类:税率和征收率相关问题
【问题20】“个人”在增值税法中包括哪些?
来源税务机关:重庆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网站;宁夏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与宣传中心
【问题21】公司同时经营销售13%税率的货物和6%税率的服务,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会按什么税率计税?
来源税务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有关《增值税法》新旧法条差异的热点问答
【问题22】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
来源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全国统一
归纳回答: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同已办理申报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附解读)
第九类:转让金融商品相关问题
【问题23】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9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2月)
【问题24】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2026年第12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2月)
第十类:特定行业及特殊情况问答
【问题25】私立口腔医院治疗过程中使用耗材,能否按照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来源税务机关:四川省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定义】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协商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
补充说明:私立口腔医院提供的符合上述定义的医疗服务(含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耗材,耗材属于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可免征增值税;若单独销售耗材,则需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网站
【问题26】从业人员被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增值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来源税务机关:浙江省税务局
归纳回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热点问答
【问题27】一般纳税人于2026年1月转让不动产,按简易方式应开具3%还是5%征收率发票?
来源税务机关: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开具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非3%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同样按上述规定执行,按照5%征收率,开具5%征收率的发票。
【定义】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同样认定为老项目。
【特殊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此特殊规则与以土地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的一般规则不同,围填海项目统一以围填海开工日作为判定基准,不参照主体建筑工程开工时间。
【继承开发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无论购入方购入后开发多长时间、投入了多少再开发成本,该不动产的“老项目”属性在其后续以自身名义立项销售时仍被保留,仍可适用5%简易计税。
来源: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局纳税咨询
【问题28】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来源税务机关:天津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补充说明:个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10万元的,按上述减按政策计算缴纳。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
【问题29】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吗?
来源税务机关:天津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您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按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预征率减按1%。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问题30】“个人”在增值税法中的定义(补充确认)
来源税务机关:重庆市税务局
归纳回答: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网站
第十一类:各地口径一致性分析
经核查,以上各地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法实施后征管口径的回答高度一致。所有30个问题的回答均直接引用了《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配套公告(2026年第2、4、6、9、10、12、13、14、15号等)的具体条款,核心原则与总局解读完全吻合,未出现地方口径相悖的情况。
凡涉及政策衔接的过渡性事项(如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日为当期1日、放弃减免税不受36个月限制等),各地均遵循总局统一口径,无实质差异;凡涉及地方特色业务(如围填海项目、平台从业人员申报等),各地依据总局授权文件进行细化操作,未超出法律框架。
— 其余类似地区的同类问答,因核心内容与上述归类已覆盖,不再单列,避免重复。
第三部分相关问题澄清与区分
本部分针对可能有近似表述差异、但可能被误解为不同口径的问答进行澄清与区分。
澄清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征收率的混淆风险
可能混淆点:(1)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2)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征收率
天津市税务局回答(问题28):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深圳市税务局回答(问题7):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
澄清结论:两问答口径无矛盾,遵循的法律依据均为2026年第10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个人出租住房”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主体不同,征收率减征规则一致(均为1.5%),但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基础征收率不同(个人为3%减按1.5%,一般纳税人的住房租赁企业为5%减按1.5%),区别合理。
澄清二:关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适用主体范围
可能疑义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2026年第15号)第九条仅适用于原值超500万元的部分长期资产,其余用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可全额抵扣。
上海市税务局回答(问题19):对第九条内容进行了准确完整的转述。
澄清结论:此项为总局统一发布的暂行办法,各地税务机关均按此口径执行。回答表述准确无偏差。
澄清三:关于房地产老项目的认定及继承开发后属性保留
核心争议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是否仍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福州市税务局回答(问题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6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澄清结论:此项明确规定是总局公告原文内容,终结了实务中长期存在的“购入老项目后继续开发是否仍按老项目计税”的争议。福州局回答准确完整,建议业内人士重点关注此条,以避免以新项目适用高税率而导致多缴税款。
本报告所列问答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7日,各地税务机关持续更新的最新政策问答,不在本报告统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