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疑点系列
| 序号 | 风险核心描述 | 政策核心依据 | 预计涉税风险 | 合规解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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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企业收回逾期包装物押金,未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 827 号) | 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税务机关核查重点,存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 自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总账及明细账,逾期包装物押金及时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税款 |
| 2 |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却在核算时减除了折扣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 [2010] 56 号) | 违规减除的折扣额需全额补缴税款,同时需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 规范开票流程,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金额” 栏分别注明;定期展开自查,及时调整违规扣除的折扣额 |
| 3 | 混合销售行为未以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造成税率适用错误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 第四十条 | 当期应交税款未能准确反映经营情况,加大企业查账风险,同时给财务核算带来合规压力 | 加强混合销售行为全流程管理,严格划分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提高业务及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疑难问题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
| 4 | 无真实业务却抵扣进项税额,购进业务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 192 号) 第三条 | 多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当期应缴增值税未足额缴纳,大幅加大企业查账风险与税务违规风险 | 支付货款时认真核对现金流、货物、对应开票单位是否一致,定期开展发票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时更正,严禁无真实业务抵扣进项 |
| 5 | 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直接计税,造成多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 155 号) 第一条 | 企业收入虚增,同时多缴纳增值税税款,加大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 | 定期开展专项自查,对价外费用与逾期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计税时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 6 | 抵扣了外购免税货物在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 155 号) 第五条 |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大幅异常变动,极易触发税务系统预警,引起税务机关重点关注 | 对免税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开展专项自查,按期比对账目,对金额较大的购进项目逐笔核对、单独管理,剔除违规抵扣的进项税额 |
| 7 | 平销行为取得销售方返还资金,未在取得当期冲减进项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 167 号) 第二条 | 销售收入与应纳增值税额出现较大数据偏差,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存在少缴税款、补缴滞纳金的风险 | 加强平销行为的全流程管理,收到返还资金的当期,及时冲减对应进项税额,定期针对该业务展开专项自查 |
| 8 | 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未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 137 号) | 视同销售金额较大的,会大幅加大企业账务与税务风险,极易触发税务机关专项检查 | 加强实物转移的跟踪管理,实时把握货物流向与发票信息,发生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及时办理税务申报事项,加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同步 |
| 9 | 发生销售折让、价格优惠,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自行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127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属于税务机关发票核查的核心重点,存在补缴税款、缴纳高额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 自行核查已冲减销项税额的业务,核对是否对应开具合规红字专用发票,审查发票与业务的关联性,存在违规情形的及时调整纠正 |
| 10 | 企业放弃免税权,仅针对部分产品放弃免税政策,未按规定全环节适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127 号) 第三条 | 属于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核查重点,存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风险 | 自查本企业免税优惠政策适用情况,若选择放弃免税权,需就全部应税货物或劳务统一适用,仅针对部分产品放弃免税的,及时调整纠正 |
| 序号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涉税风险 | 合规解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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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已作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款项,后续全部或部分收回时,没确认收入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当期确认应税收入 | 财税 [2009] 57 号、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 少计当期应税收入,需补缴税款、滞纳金 | 1. 全面核查往来科目,梳理已核销又收回的款项;2. 收回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当期直接计入应税收入;3. 建立坏账台账,跟踪计税情况 |
| 8 | 此前已确认并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在后续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未将收回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财税 [2009] 57 号第十一条 | 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 | 1. 定期核查资产损失科目与收回款项的匹配情况;2. 收回已扣除的资产损失,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 对收回的资产损失逐笔核对,及时补缴对应税款 |
| 9 | 取得财产转让、债务重组、接受捐赠、无法偿付应付款等非货币性收入,未按规定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 | 少计应纳税所得额,需补缴税款、罚款 | 1. 核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类收入,梳理入账情况;2. 除另有规定外,非货币性收入一次性计入确认年度计税;3. 留存收入合同、资产交接凭证等资料 |
| 10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未在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 财税 [2014] 116 号 | 收入确认违规,需做纳税调整、补缴税款 | 1. 梳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跟踪股权登记进度;2. 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登记时,及时确认转让收入;3. 准确核算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计算转让所得 |
| 11 | 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未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确认收入,也未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存在延迟、少计收入的风险,补税、滞纳金 | 1. 核查产品分成业务合同,跟踪产品分得时间;2. 在分得产品的当日确认收入,按产品公允价值计量;3. 建立产品分成台账,留存产品交接、公允价评估资料 |
| 12 | 企业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 | 国税函 [2010] 79 号第一条 | 收入与成本不匹配,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 | 1. 梳理跨年度租赁合同,核对租金约定与收入入账情况;2. 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收入;3. 年末核对租金收入结转情况,及时做纳税调整 |
| 序号 | 风险核心描述 | 政策核心依据 | 预计涉税风险 | 合规解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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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 / 服务,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税〔2007〕127 号第五条 | 少缴增值税,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 自查进项抵扣项目,核对购进货物最终用途,剔除违规抵扣的进项税额 |
| 12 | 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未分别核算,未按规定从高适用税率 | 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第一条第一款 | 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及高额罚款 | 核查兼营业务,分开核算不同税率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 13 |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 / 服务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 | 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税款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 | 自查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的,及时补记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
| 14 | 销售商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未入账,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少缴增值税,存在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 核查销售业务,将各类价外费用全额计入销售额,依规计算缴纳增值税 |
| 15 | 外币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时,汇率适用错误且一年内随意变更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收入核算错误,导致销项税额多计或少计,引发税务风险 | 自查外币结算业务,按规定选定汇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
| 16 |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 个人消费,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二十七条 | 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 自查福利消费类购进业务,对应进项税额依规做转出处理 |
| 17 | 采取特殊销售方式销售产品,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确认收入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及罚金的税务风险 | 自查各类特殊销售业务,按结算方式对应的时点及时确认收入并纳税调整 |
| 18 | 免税 / 减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9 号 | 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加重企业税收负担 | 分开核算减免税与应税项目销售额,定期自查账簿,规范核算流程 |
| 19 |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未按规定享受减按 2% 征收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2015 年第 90 号第二条 | 未适用优惠政策加重企业税负,错误计税引发税务合规风险 | 自查固定资产销售业务,符合条件的依规适用减税政策,规范开票与计税 |
| 20 | 安置残疾人未达法定标准,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财税 [2016] 5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3 号 | 少缴增值税,存在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风险 | 自查残疾人安置情况,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及时纠正,依规适用税收政策 |
| 序号 | 风险点名称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应对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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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未确认收入 |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退还,长期挂 “其他应付款” 科目,未按规定转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大于1年要小心)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1. 建立包装物押金台账,跟踪到期时间;2. 逾期未退的押金及时转入营业外收入;3. 留存押金合同及逾期证明材料备查 |
| 26 | 处置低值易耗品收入未及时入账 | 企业销售配件、一次性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取得的收入,因金额较小未入账核算,漏记应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1. 建立低值易耗品处置登记制度;2. 无论收入金额大小,全部计入其他业务收入;3. 月末核对处置记录与银行收款凭证 |
| 27 | 低估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税优惠 |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故意降低转让所得金额,违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 1. 如实核算技术转让收入与对应成本;2. 加强收入与成本费用科目的联动检查;3. 留存技术转让合同及评估报告备查 |
| 28 | 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 |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未同时满足 “有专项文件、指定用途、单独核算” 三个条件,却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对应支出税前扣除 | 财税 [2011] 70 号 | 1. 收到补贴先对照三个条件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2. 不符合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3. 符合条件的单独核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 29 | 将应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 | 企业将非环保、非公共基础设施等应税项目的所得,混入免税项目所得核算,错误享受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 1. 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收入和成本;2. 准确归类收入类别,不得混淆;3. 汇算清缴时逐项核对免税收入明细 |
| 30 | 虚增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 | 企业通过虚增销售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收入,违规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 1. 核对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关系;2.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真实性;3. 留存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备查 |
| 序号 | 风险核心描述 | 政策核心依据 | 预计涉税风险 | 合规解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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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核算错误,违规适用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1号 | 违规享受免税优惠,引发税务检查,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 认真核查月度 / 季度销售额,扣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超标的,依规准确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
| 32 | 取得不动产 / 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及时一次性抵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 | 未合规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多缴增值税,加重自身税收负担 | 及时更新税收政策,自查待抵扣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及时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33 |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按规定抵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 | 未合规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多缴增值税,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 及时更新税收政策知识,自查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票据,符合条件的及时抵扣进项税额 |
| 34 | 不符合规定的公益性货物捐赠,违规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 被认定为漏税,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同时影响企业纳税信誉等级 | 仅对合规渠道、合规对象的扶贫捐赠适用免税政策,非合规捐赠按视同销售依规计税 |
| 35 | 取得不合规抵扣凭证,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国税发 [2004] 119 号第一条 | 技术性错误需重新申报,一般性违规需补缴滞纳金及罚款,涉嫌偷骗税的将被立案查处 | 全面核查入账票据,杜绝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合规票据抵扣进项税额 |
| 36 |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未按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税 | 国税发 [1993] 154 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字 [1996] 74 号 | 少计销售额导致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 核查以旧换新销售业务,除金银首饰外,均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税 |
| 37 | 货物 / 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做转出处理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 核查本期资产损失情况,确认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税额依规做转出处理 |
| 38 | 从中间商处购入农产品,违规按自产农产品政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 第五条 | 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 核查购销合同与供货方资质,仅对从种植养殖生产者处直接购进的自产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 |
| 39 | 取得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 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 核查往来科目与收入科目,对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经纪代理服务依规计算缴纳增值税 |
| 40 |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买卖差价计算不准确,导致增值税计税错误 | 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2 | 少计销售额导致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 核查投资收益与金融资产相关科目,按政策规定准确核算转让价差,足额缴纳增值税 |
| 序号 | 风险点名称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应对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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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超限额工资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限定数额的部分,错误计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违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性质企业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 国税函 [2009] 3 号 | 全面检查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对照政府限定数额,超限额部分及时做纳税调增,确保工资薪金扣除符合税法规定 |
| 38 | 预提未支付工资薪金违规税前扣除 | 企业预提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实际支付给员工,或虚增预提工资薪金,却在汇缴年度违规税前扣除,虚减应纳税所得额,面临补税、滞纳金风险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 仅对汇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的预提工资,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自查虚增预提、未实际支付的工资,及时做纳税调增 |
| 39 | 国有企业虚增税前扣除工资总额 | 资源开采等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虚报员工工资薪金,多扣费用虚减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 国资发分配 [2004] 209 号 | 自行检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结合实际工作人数、社保缴纳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虚增工资税前扣除的情形,若存在及时调整纠正 |
| 40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换出成本错误 | 企业发生产品、机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按税法和会计准则要求正确确认换入换出成本,错误核算损益,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税务风险 | 财会〔2019〕8 号 | 全面检查 “主营业务收入”“存货” 等账户明细,核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确认是否合规,存在错误确认的及时调整纠正,确保损益核算准确 |
| 41 | 私车公用账面无车辆租赁费违规扣除 | 公司名下无车辆,员工私车用于公务,企业实报实销车辆相关费用,但账面无车辆租赁费发生额,未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未取得租赁发票,相关车辆费用违规税前扣除,面临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补税罚款风险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1.自查是否签订《车辆租赁协议》,按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租赁费,凭租赁发票税前扣除;2.租赁期间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合理变动费用,凭合法凭据扣除,否则调增应税所得;3.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及时做纳税调整 |
| 42 | 离退休等三类人员费用违规税前扣除 | 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以及向遗属、内退、下岗人员支付的各类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却全额在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 | 国税函 [2009] 3 号 | 对照福利费正列举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离退休、遗属、内退、下岗人员相关费用,不得作为福利费扣除,也不得直接税前扣除,及时做纳税调增,确保扣除合规 |
| 43 |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继续税前扣除 |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仍违规继续税前扣除,虚减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全面自查本年度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核对是否改变用途,已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及时做纳税调增,确保扣除符合税法规定 |
| 序号 | 风险点描述 | 政策依据 | 涉税风险 | 解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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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 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2 第二条 | 违规抵扣进项导致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 全面核查贷款相关附加费用,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4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二条 | 少缴增值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风险 | 核查固定资产科目,处置旧资产依规计税,正确适用简易计税优惠政策 |
| 43 | 外购水电对外销售,未按视同销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未及时确认收入少缴增值税,需补缴税款并加征滞纳金 | 自查外购水电转售业务,按视同销售规定及时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
| 44 | 房企以 “以租代售” 模式,隐瞒应税收入少缴增值税 | 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少计租赁及销售不动产收入,少缴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 规范 “以租代售” 核算,分别准确确认租赁与销售不动产计税收入 |
| 45 | 房企预售房款预收账款不入账,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条 | 延迟预缴增值税,面临税务稽查风险,需缴纳罚款及滞纳金 | 自查预售业务预收账款,收到预收款时依规按 3%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 46 | 房企以商品房抵偿债务,未按规定确认销售额计税 | 国税函 [1998] 771 号、财税 [2016] 36 号 | 未确认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风险 | 核查往来科目及房源数据,以房抵债业务按销售不动产依规计税 |
| 47 | 以存货、固定资产等物资对外投资,未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 少计销售额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对外投资业务按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依规计算缴纳增值税 |
| 48 | 房企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少缴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四条 | 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面临补缴税款、高额滞纳金及罚款风险 | 按真实交易价格签订合同开票,如实确认销售收入足额计税 |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应对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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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 | 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 10 年标准,会导致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虚增,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外购软件使用缩短年限政策的,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 A105080 对应行次填报,不符合申报要求,均需进行纳税调整。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财税 [2012] 27 号 | 核查累计摊销科目,确认无形资产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对摊销年限过低的及时做出调整;外购软件适用缩短年限政策的,按规定完成申报表对应行次的填报 |
| 91 | 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随意变更 |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随意变更会导致纳税年度内折旧额飘忽不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出现错误,不符合税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第五条 | 企业开展全面自查,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具体适用事宜可咨询税务机关或查询官方政策解读。 |
| 92 | 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 |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用该资金支出形成的资产,违规将资产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属于重复扣除,会虚增当期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财税 [2009] 87 号第二条 | 企业需全面核查取得的政府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确认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违规在税前扣除,对违规扣除的部分及时做纳税调整。 |
| 93 | 对税前扣除项目未留有合法证据 | 企业对于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留存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无法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 | 财税 [2009] 57 号第十三条 | 企业全面核查已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确认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并留存了相关合法证据,对资料缺失的及时补充完善,确保资产损失扣除的合规性。 |
| 94 | 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经过审批或申报后直接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不符合税法文件规定,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给企业带来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 财税 [2009] 57 号第一条 | 企业查核自身的资产损失,准确区分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对误将须审批的资产损失作为自行扣除的,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应对方法 |
|---|---|---|---|---|
| 95 |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年度有误 |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出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损失未在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资产损失符合条件、且实际发生会计上做出处理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不符合税法申报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条 | 查核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申报年度有误的及时调整纠正 |
| 96 | 虚增初始投资计量成本 | 企业在取得投资资产时,将非资产初始成本项目纳入资产初始计量成本,虚增投资资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企业自查是否存在将非资产初始成本项目纳入资产初始计量成本、虚增投资资产成本的情况,若存在及时调整投资资产初始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 97 | 股权投资损失不满足规定条件即在税前扣除 | 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无法收回时需按规定进行扣除,若未减除可收回金额将股权投资全额扣除,或者不满足无法收回的条件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将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 财税 [2009] 57 号第六条 |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无法收回确认时需严格对照政策要求,申报扣除时必须减除可收回金额,对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及时调整,避免税前扣除出现错误。 |
| 98 | 企业未能对权益性投资损失进行据实扣除 | 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发生的损失,应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企业若存在多扣损失的情况,会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产生税务风险。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6 号 | 企业自行检查 “长期股权投资” 等权益性投资账户明细金额,结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审核资产损失,判断是否存在多抵扣损失的情形,若存在及时调整纠正。 |
| 99 | 现金损失金额的确定不符合规定 | 企业已确认税前扣除的现金损失,未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的净损失,存在将收到的赔偿未计入相应科目、在应付款挂账的情况,不符合损失扣除要求。 | 财税 [2009] 57 号第二条 | 企业查核现金短缺符合资产损失时,税前扣除的是否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不符合情形的及时调整纠正,确保损失扣除金额准确合规。 |
| 100 |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未按规定减除赔偿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 | 企业固定资产、存货盘亏所确定的损失,未扣除责任人赔偿直接在税前扣除,会减计应税收入,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 财税 [2009] 57 号第七条 | 企业查核已确认税前扣除的盘亏损失,是否已扣除责任人赔偿的净损失,是否存在将收到的赔偿未计入对应科目、在应付款挂账的情况,不合规的及时调整。 |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应对方法 |
|---|---|---|---|---|
| 101 | 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税前扣除的损失未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 固定资产或存货的报废、损失可扣除金额的确定,未减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款,直接按全额税前扣除,虚增了税前扣除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也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核算出现错误 | 财税 [2009] 57 号第八条 | 1.在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核实资产损失处理结果与政策要求是否相符,不符则需要重新调整;2.税前扣除金额的确定,必须先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再按余额申报扣除。 |
| 102 | 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税前扣除的损失未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 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的可扣除金额确定时,未减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款,直接按资产账面净值全额税前扣除,虚增了税前扣除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核算也会出现偏差,面临税务调整风险。 | 财税 [2009] 57 号第九条 | 同上 |
| 103 | 将境外营业机构资产损失用于境内企业税前扣除 | 境内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境外经营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未按税法要求对境内、境外营业机构的资产损失进行分别核算,违规用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减少了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 财税 [2009] 57 号第十二条 | 需要全面核查境外经营机构和境内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严格按税法要求分别核算境内、境外资产损失,不得将境外营业机构的资产损失用于境内企业税前扣除,已违规扣除的及时做纳税调整。 |
| 104 | 虚增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 对各类存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未扣减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直接按存货全额申报扣除,虚增了存货税前扣除金额,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税务风险。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七条 | 1.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存货损失税前扣除不符合规范、虚增存货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的情形,若存在上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纠正;2.存货损失扣除必须按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变价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申报。 |
| 105 | 坏账损失不满足规定条件即在税前扣除 |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在预期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小、或者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就违规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面临税务调整和补税风险。 | 财税 [2009] 57 号第四条 | 需要全面查核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时,是否符合税法条款中规定的全部条件,同时避免将已入账的款项纳入应收账款中违规计提坏账、申报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及时做纳税调整。 |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应对方法 |
|---|---|---|---|---|
| 106 | 贷款损失不满足规定条件即在税前扣除 | 贷款类债权,未经过必要程序、未采取所有可能的催收和法律程序,在预期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小或不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作为贷款损失在税前扣除,减少了应税所得 | 财税 [2009] 57 号第五条 | 对贷款类债权认定为坏账损失时,必须严格对照要求,完成所有必要的法律和催收程序,确认无法收回后再按规定申报扣除,具体程序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
| 107 | 企业汇算清缴时未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预缴时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汇算清缴时未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符合税法扣除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 | 在汇算清缴前,必须全面核查当年度已入账的成本费用,对暂估入账、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支出,及时补充获取合规凭证;无法在5月底前取得的,需做纳税调整 |
| 108 | 不合规发票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 将不合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包括白条收据、虚构票据内容、票面字迹模糊、作废发票入账、互相串用票据、填写项目缺失、单联填开票据、无印章发票等,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要求,不得用于税前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税发 [2008] 80 号 | 建立发票审核管理制度,对取得的所有发票进行严格审核,拒收不合规发票,对已入账的不合规发票及时更换为合规发票,无法更换的按规定做纳税调整。食堂、个体户业务是重灾区!! |
| 109 | 会议费税前扣除未留存相关证明 |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仅凭借发票入账,未按要求留存会议时间、地点、人员、目的、议程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等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会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有虚列费用的嫌疑,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 国税发 [2000] 84 号(规则仍有效) | 发生会议费支出时,除取得合规发票外,必须同步留存会议相关的全套证明材料,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议程、费用明细、支付凭证等,确保资料完整可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 110 | 不能提供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却税前扣除服务费用 | 子公司在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时,无法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符合税法规定,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国税发 [2008] 86 号第五条 | 发生母子公司间服务费用支出时,必须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同步留存服务成果、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确保扣除合规。 |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应对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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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关联性劳务转让定价方法不合理 | 在接受或提供关联受益性劳务时,未充分考虑劳务内容、特性、提供方功能风险、接受方受益情况、可比交易定价等因素,未按法规要求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无法合理归集划分劳务成本费用,也未按合理标准分配成本确定交易价格,存在关联交易避税风险,是税务机关检查重点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 自查关联劳务交易的定价方法,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结合劳务特性、功能风险、受益情况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准确归集分配劳务成本费用,按合理利润率确定交易价格,确保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 112 | 母子公司之间按照内部交易价格核算收入与费用 |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发生的费用,仅按照内部交易价格核算,未遵循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国税发 [2008] 86 号 | 全面自查母子公司间服务交易的定价情况,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对未按公允价格核算的交易及时调整纠正 |
| 113 | 子公司对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进行税前扣除 |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将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虚减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国税发 [2008] 86 号 | 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前扣除时,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扣除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的情况,若存在违规扣除,需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
| 114 | 错误核定接受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 企业在扣除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时,错误核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违规扣除了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利息支出, | 财税 [2008] 121 号 | 全面核查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准确核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对超过规定比例扣除的利息部分,及时进行纳税调整纠正 |
| 115 |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向境外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的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将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 在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严格核查关联方的功能、风险和经营实质,确保费用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定合理的定价标准 |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描述 | 政策依据 | 应对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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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 |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涉及东西部不同地区时,未在不同地区分别核算,也未将期间费用在二者之间合理分摊,而是将期间费用全部分摊到适用高税率的东部地区税前扣除,不当减少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少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 全面核查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确认是否在东、西部企业之间进行了合理分摊,对未合理分摊的调整纠正,确保期间费用分摊符合要求 |
| 117 | 债务重组收入确定时点滞后 | 发生债务重组业务时,未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导致当期少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国税函 [2010] 79 号 | 债务重组中,严格按照合同生效的时点确认收入,对收入确认时点滞后的情况及时调整纠正。 |
| 118 | 吸收合并业务未按规定备案,则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 | 吸收合并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但企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却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产生补缴税款 | 财税 [2009] 59 号 | 1.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符合特殊重组规定的,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汇算申报时,向税务J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2.对未按规定备案的,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处理。 |
| 119 | 购进节能减排设备错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 购进并实际使用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用于抵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错误将该投资额用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 财税 [2008] 48 号 | 确认是否存在错误抵免的情况,若存在及时调整纠正,确保按税法规定正确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
| 120 |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错误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未按规定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未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错误享受税额抵免政策,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风险。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 自查是否存在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却错误享受税额抵免政策的情况,若存在,立即停止享受,并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确保税收优惠享受符合税法要求。 |
| 121 | 虚增环保专用设备购进的投资额 | 为扩大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10%的税额抵免金额,采取虚增设备购进投资额、虚开发票、将非专用设备纳入抵免范围等方式,违规减少当期应纳税额,虚增抵免金额,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风险,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认定为偷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财税 [2008] 48 号 | 自查环保专用设备购进业务,核对发票、付款凭证、设备实物与合同清单,确认实际投资额与抵免金额一致,存在虚增情形的及时调整纠正,确保税额抵免完全符合税法要求。 |
| 122 | 境内外机构亏损抵免错误 | 同时设有境内外营业机构,错误适用盈亏抵免政策,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或用境内盈利违规弥补境外亏损,少计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税 [2009] 125 号 | 核查境内外机构的盈亏核算与汇总纳税情况,确认境外亏损未违规抵减境内盈利,存在错误的及时做纳税调整纠正 |
| 123 | 未按照税法规定预缴税款 | 取得应税收入后,未在税法规定的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且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或预缴申报时隐瞒收入、虚增成本,少预缴税款,面临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税务风险。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企业自查各期预缴申报情况,确认已按期完成预缴申报与税款缴纳,申报数据真实准确,遗漏的及时补申报并缴纳相应滞纳金,确保预缴环节完全合规。 |
| 124 | 终止经营或注销登记时未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 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时,未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面临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风险,还会影响的纳税信用等级。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国税函 [2009] 388 号 | 企业终止经营或注销前,按规定期限完成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时办理的及时补办,缴清应纳税款与滞纳金,避免产生额外处罚与信用影响。 |
| 125 | 未按期报送企税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缴纳税款 | 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时,未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结清税款,或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清算所得税,面临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税务风险。 | 国税函 [2009] 684 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企业自查清算事项办理进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申报与税款缴纳,已逾期的及时补报并缴清税款与滞纳金,确保清算环节申报纳税完全合规。 |
| 126 | 外币折算汇率选择错误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准确 | 以外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税法规定选择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随意选择汇率、人为调整折算金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准确,少缴或多缴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 自查外币业务的汇率折算情况,确认严格按税法规定选择适用汇率,折算金额准确无误,存在错误的及时调整纠正,确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