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全面对比

15.税务文章

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从原来11种情形精简为3类情形。

实务中很多人关注同一笔交易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何处理。今天这篇文章就对两税在“视同销售”的处理上的异同进行全面整理。

一、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

2026年增值税法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保留了三类应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旧规下“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则已删除。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相对窄一些;企业所得税范围更宽,只要所有权转移,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用于偿债、交换、广告等都要视同销售。

下面,我们就取两个税种“视同销售”情形的并集,逐一梳理每个情形下两个税种要如何处理。

三、视同销售情形的两税比对

1、两税均视同销售的情形

(1)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无偿转让货物

(3)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所有权转移,属于第二十五条“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只有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无偿提供企业所得税“劳务收入”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劳务收入” 包括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咨询经纪、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加工等。**

这些“劳务”在增值税中属于“服务”的范畴,已经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的项目了。

因此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按正常销售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物易物)

  • 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 增值税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叫“以物易物”,虽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但是交易双方各自应就换出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额计税。

(2)将货物、财产用于偿债(以物抵债)

  • 企业所得税中,以货物、财产抵偿债务,所有权转移,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但以物抵债本质上是有偿交易应就抵债货物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额计税。

(3)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 企业所得税: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所有权转移,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但以货物分配股息,本质上是以实物向股东支付对价,按正常销售确认销售额计税。

4、两税均不视同销售

借款利息和租金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独立的收入类型(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不适用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视同销售规则。

增值税上,“借款利息”对应“贷款服务”、“租金”对应“租赁服务”,都属于增值税“服务”的范畴,而无偿提供服务也已经不需要视同销售了

所以,无偿提供借款、无偿提供租赁服务两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若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无偿借款或无偿租赁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能被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附:视同销售情形对比

业务场景 增值税(2026年起) 企业所得税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应税交易 视同销售
无偿转让货物 视同应税交易 视同销售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视同应税交易 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不视同,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属于企税"劳务收入"的服务 不视同,属于无偿提供服务 视同销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视同,按正常销售计税 视同销售
货物/财产用于偿债 不视同,按正常销售计税 视同销售
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不视同,按正常销售计税 视同销售
无偿借款 不视同,属于无偿提供服务 不视同销售(关联方避税需纳税调整)
无偿租赁 不视同,属于无偿提供服务 不视同销售(关联方避税需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