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同时涉及“卖货+服务”,税务局可能按主业统一征税——新规下的应对指南

15.税务文章

最近,不少企业财务负责人向我咨询同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既有产品销售,也有配套服务。税务局说这属于‘一项应税交易’,要按主业统一税率。明明可以分别适用13%和6%,现在可能全部按13%征,这合理吗?”

这个问题的背后,是2026年正式施行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带来的重大变化。今天,我从税务律师的视角,拆解新规的底层逻辑,并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方案。

一、新规核心:什么是混合销售?

202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限定了构成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

条件 内容
条件一 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条件二 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 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若交易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应按照兼营处理——分别核算各业务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新旧规则对比:变化在哪里?

对比维度 2026年前(财税〔2016〕36号) 2026年起(增值税法)
定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适用范围 仅限“货物+服务”组合 扩大至任意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组合(如货物+货物、服务+服务、货物+无形资产等)
判定标准 按纳税人主营业务身份(营业执照、销售额占比) 按交易本身的主要业务(实质重于形式)
典型新增场景 不适用 快递业(6%收派+9%运输)、包装食品销售(9%大米+13%包装袋)

三、税务律师解析:税务局如何判定“主业”?

很多企业老板不理解:“我营业执照上有销售也有服务,为什么不能分开计税?”

根据《中国税务报》2026年3月刊发的案例研究,税务机关在判定“主要业务”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考察以下维度:

1. 交易实质与客户目的(最核心标准)

案例一(装修公司):无论客户从装修公司还是建材公司购买地板砖并铺装,客户的核心目的都是“完成装修”,地板砖销售是装修业务的必要补充。因此,该业务全部按建筑服务业(9%)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电信公司交话费送手机):电信公司开展此类活动,无论所送手机价值多高,其主要目的是销售电信服务,送手机是辅助手段,应按电信服务适用税率计税。反之,若手机经销商开展此类活动,则目的应是销售手机。

2. 业务依存关系

附属业务能否独立对外销售?单独定价是否公允?

  • 若教材无法脱离培训单独销售,则培训为主业(6%)
  • 若教材可独立售卖,则教材销售为独立业务,按兼营处理

3. 合同约定与商业惯例

合同中是否明确“主产品+配套服务”的关系?行业惯例中某项业务是否为另一项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重要例外:自产货物+安装服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情形,现行税法规定了特殊规则,不属于混合销售。

政策依据:

  • 2017年11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 2018年42号公告: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还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

2026年后是否继续有效?

是的。根据税法适用原则,2026年《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从主业适用税率)属于一般性规定,而上述针对“自产货物+安装”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的特殊规定。在税法适用中,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因此2026年后仍可延续执行。

操作示例:

某企业生产设备并负责安装:

  • 合同明确:设备价款70万 + 安装价款30万
  • 分别核算,分别开票
  • 合规方案:设备按13%缴税,安装按9%缴税(或选择3%简易计税)

若该企业是“外购”设备后安装,则适用混合销售规则:若主业为销售货物,则100万全额按13%缴税。

五、三大合规路径:如何将“一项交易”转化为“兼营”?

既然新规对“一项应税交易”按主业统一征税,那核心策略就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使“商品”和“服务”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两项以上独立应税交易”。

方案一:主体分离法(合规性最高)

操作方式:

  • 成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负责商品销售
  • 服务公司仅提供清工服务
  • 客户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
  • 商品交付与服务履约在时间、人员上适当分离

法律定性:由于涉及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这在税法上自动构成“兼营业务”,彻底规避混合销售的认定。

方案二:巧用“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特定条件下的最优方案)

政策依据:2018年4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分别核算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

重要提示:

  • 该政策适用范围为“自产机器设备”,其他自产货物(如钢结构件)能否适用需谨慎判断。
  • 必须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
  • 选择简易计税后,该部分安装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税负测算(以100万合同为例):

  • 原方案(被认定主业为销售):100万×13% = 13万
  • 新方案:商品80万×13% = 10.4万;服务20万×3% = 0.6万;合计11万

方案三:合同条款重构(风险防御)

如果无法分拆主体,必须在合同中强化“服务”的主导地位:

  • 定价结构优化:合理控制商品价款占比,建议不超过50%
  • 商业目的明确:在合同“工程概况”中强调核心是提供服务,商品采购为保障服务效果的辅助手段
  • 分项报价精细化:将设计费、管理费等从商品价款中剥离,单独列示

六、警惕!这些“土办法”属于偷税

实践中,部分企业试图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规避,但以下行为风险极高:

错误做法 税务风险
同一主体拆分签两份合同 税务局通过“四流一致”比对,认定实质为一笔交易,补税+滞纳金开具低税率发票掩盖高税率业务虚开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面临0.5倍至5倍罚款
虚构“甲供材”但不分别核算 简易计税资格丧失,从高适用税率

七、结语与建议

2026年《增值税法》的实施,标志着税务机关对“一项应税交易”的认定进入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新阶段。对于同时涉及商品销售与服务的混合业务,关键在于交易结构的设计,而非事后的“分票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