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产品送产品的税务处理
“卖产品送产品”(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核心是区分捆绑销售(有偿)与无偿赠送,三者税种口径有差异,以下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解析(截至2026年3月,含《增值税法》新规)。
一、增值税处理(最关键:看发票与业务实质)
1.核心规则(2026年《增值税法》口径)
捆绑销售(合规开票):属于一项应税交易,赠品不视同销售,按实际收款总额计税。
无偿赠送(未合规开票):赠品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计税。
2.两种情形对比
| 情形 | 业务实质 | 发票要求 | 计税方式 | 政策依据 |
|---|---|---|---|---|
| 捆绑销售(推荐) | 买A必送B,同笔交易完成 | 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列示A、B及折扣(或按公允价值分摊) | 按实际收款总额计税,赠品不视同销售 | 《增值税法》第13条;国税函〔2010〕56号 |
| 无偿赠送(风险) | 未体现捆绑、仅备注“赠品”或不开票 | 仅开A,B未在“金额栏”体现 | A按售价计税;B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 《增值税法》第5条;国税函〔2010〕56号 |
3.示例
主品A:不含税售价1000元,成本600元;赠品B:不含税售价100元,成本50元;总收款1000元。
合规开票:按1000元总额计税,销项税=1000×13%=130元。
不合规开票:A销项税130元;B视同销售,销项税=100×13%=13元;合计143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不视同销售,收入分摊)
1.核心规则
无论发票如何开具,买一赠一均不属于捐赠,无需对赠品视同销售调增收入;应将总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分别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2.处理步骤
(1)确定总销售额(实际收款)。
(2)按主品、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收入。
(3)分别确认主品、赠品的收入,并结转各自成本。
(4)赠品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可税前扣除。
3.示例(沿用上文数据)
总收款1000元;A公允1000元,B公允100元。
分摊比例:A=1000/(1000+100)≈90.91%;B=100/(1000+100)≈9.09%。
确认收入:A=909.1元;B=90.9元。
结转成本:A=600元;B=5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50)=350元。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向个人销售时)
1.核心规则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而获赠的产品,属于有偿获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无需代扣代缴。
2.关键边界(区分征税/不征税)
| 情形 | 是否征税 | 政策依据 |
|---|---|---|
|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 | 不征(价格折让性质) |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2项 |
| 随机赠送/抽奖(未消费) | 按偶然所得20%征税,企业需代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3项 |
| 满额赠礼/积分兑换 | 不征(与消费挂钩) |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3项 |
3.示例
客户买A获赠B:不征个税。
门店开业随机送B给路人:按B公允价×20%代扣个税。
四、实操要点与风险提示
1.增值税合规开票:务必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列示主品、赠品及折扣,避免仅在备注栏注明,否则赠品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而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分摊: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并分别结转成本,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无需纳税调整。
3.个税边界清晰:仅“与购买行为绑定”的赠送不征税;随机/抽奖类赠送需代扣20%个税。
4.2026年《增值税法》影响:捆绑销售被明确为一项交易,按主品税率计税,不再允许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