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解读

15.税务文章

为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2013年5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咨询实务中,该类事项较少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但因纳税人对该政策了解甚少,使得该政策应用概率小。本文以案例方式,就政策适用条件、注意事项、股东分红等建议等事项做浅显解读,供参考。

01 政策概要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企业被收购之前,该企业原股东未将原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已经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完成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鉴于转增股本的盈余积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股权收购价格中,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新股东取得的已计入个人投资者股权收购价格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原则上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 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02 案例解析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案例,假设新股东以5000万元价格收购股权,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相当于以40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若企业将4000万元盈余积累全部或部分转增实收资本,则转增部分的盈余积累符合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03 适用政策的注意事项

1.政策适用条件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名或多名自然人以股权受让的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的100%股权;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也即原股东100%转让其持有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账面留存“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股权转受让时,留存的盈余累积计入股权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缺失任何一项条件,将不得适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即新股东取得盈余累积转增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百分之百自然人股东受让原百分之百股权,受让方股权只要有非自然人股东出现,即不符合条件;新股东必须以受让方式取得股权,增资扩股方式除外;盈余积累为受让股权之前产生的,受让后的盈余积累除外;原股东必须履行了所得税申报,否则不得适用不征税政策;原股东如果未申报所得税或进行虚假申报,不得适用本政策。

若转让方股东为自然人,受让方股东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履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代扣代缴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障个人所得税已申报而符合政策条件。

2.转让方股东的类型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股东?

从23号公告及其解读中可以得知,转让方股东不应限于自然人股东,可以有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个人独资企业股东。

3.23号公告中的“盈余积累”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均为财务会计概念。

4.盈余积累中若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转增股权后的法定公积金余额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5.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按23号公告规定及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要求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留存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单、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

04 建议

1.若符合条件,应及时转增股本,以享受不征税优惠。若新股东有资金需求,应避免直接分配股息,可以采取先将盈余积累转增实收资本,然后以减资的方式将资金返还自然人股东,以避免直接进行股息分配而导致重复征税。

2.盈余积累按规定转增股本前,坚持不做股息分配,否则将被征收20%个人所得税。若被收购企业经营有方,持续盈利,自然人股东退出时取得的资产远超投资成本时,则不会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提前缴纳从而占用资金。

3.23号公告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 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若被收购企业盈余积累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并转增股本,则按此规定确认股权财产原值,具有合理性。

若盈余积累未全部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如上述案例中的500万元,该部分征收了相应个人所得税,本文认为,该金额应计入新股东持有的股权成本。

4.公告规定,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100%由自然人股东受让,否则不得适用本政策。本文认为,此条件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应将自然人收购股权比例适当降低,比如降低至67%及以上,允许新股东有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