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是租赁服务还是提供运输服务;共享充电宝是销售电力还是提供租赁服务

15.税务文章

问题内容:

 共享单车:目的是租自行车还是提供运输服务?如果是提供运输服务应该有司机啊? 共享充电宝呢?“租”充电宝的时候,充电宝应该是有电的,应该销售电,如果仅仅给没有电的充电宝,自己还需要给充电宝充电后才用,那就是租赁服务。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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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1、单车,即自行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共享单车是将移动互联网技术嵌入租赁服务的新型业态,整个业务活动中,从租赁起始,到单车行驶中,再到单车归还,信息技术服务与租赁服务紧密连接不可分割。信息技术对租赁的服务具有专属性,即使在业务整体转让的情况下也无法改变这种专属性,当然,信息技术服务也可以由人工服务或半人工服务来替代来实现租赁服务的提供,但这种替代就属于单纯的租赁业态而不是共享业态了,因此共享单车是一项交易中涉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两项业务的交易活动。那么这两个业务中,哪个是主要业务,哪个是附属业务呢?

这个问题要从共享单车用户的角度去判断交易的实质和目的,毕竟用户的使用才是完成交易的关键,用户的使用目的才是完成交易的动因。

在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这项交易中,由经营方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带来的的体验与租赁服务提供的骑行功能,哪个对用户更重要呢?这要从两种服务的性质来看:租赁服务的功能是提供单车使用服务,而信息技术服务的功能则是高效、便捷、低廉的方式实现单车使用服务,可见租赁服务是目的,信息技术服务是实现租赁服务的工具和手段,没有租赁服务的存在,信息技术服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用户单独使用信息技术服务是无法使用单车的,也因此,租赁服务是主要业务,信息技术服务是附属业务。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应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个分析结果是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公告第十三号的规定是一致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2、充电宝是一种充电装置,共享充电宝也属于共享经济的一种交易类型,共享充电宝交易涉及同时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电力、信息技术服务三项业务,那么这三项业务构成一项交易还是多项交易呢?首先,电力这种无形的商品虽然需要借助充电宝这种充电装置才能实现移动,但是,物理上、逻辑上这两种货物都是可分割的,且,两者现实上可以分开提供,同时电力的移动无需借助信息技术服务,因此电力提供是一项单独的交易。其次,有形动产租赁与信息技术服务则构一项向不可分割的租赁服务交易,具体分析可参看共享单车中的分析,此处不再赘述。业由此,共享充电宝交易由“租赁服务”+“销售电力”两项交易构成,当然,如果充电宝不充电出租,那就是只有一项租赁服务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