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偿借款: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完整处理(关联方 vs 非关联方)
本文按关联方、非关联方两种情形分别说明,附政策原文与差异对比,适用于2026年现行税法。
一、前提说明
- 情形1:A、B为关联方(母子公司、受同一控制、存在关联关系)
- 情形2:A、B非关联方(无关联、无控制、无利益安排)
- 业务:A无偿借款给B,不收取利息
二、增值税处理(2026年1月1日起)
(一)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在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内。
(二)分情形结论
1.关联方无偿借款 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2.非关联方无偿借款 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差异说明
2026年1月1日后:关联与非关联完全一致,均不缴增值税。
新旧政策对比:
- 2026年前:非集团内关联方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缴6%增值税;
- 2026年后:新法统一取消“无偿服务视同销售”,不再区分关联/非关联。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原文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视同销售仅限: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福利、分配等。
→ 无偿借款不转移所有权,不属于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仅关联方适用) 关联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关联+非关联均适用) 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银行贷款资金无偿转借他人,对应利息不得扣除。
(二)分情形处理
情形1: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
1.不视同销售,不主动确认利息收入。
2.特别纳税调整规则:
- 双方税负相同(均25%、均盈利):原则上不调整。
- 双方税负不同(一方高新15%、一方亏损、一方免税):税务机关可核定利息收入,调增A公司所得。
3.银行贷款转借:对应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2:非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
1.不视同销售,不核定利息收入。
2.纳税调整风险极低: 仅当存在无合理商业目的(无正当理由长期大额无偿出借、利用利息支出转移利润等)时,才可能按第四十七条调整。
3.银行贷款转借:对应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关联方 vs 非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差异说明
1. 企业所得税调整依据不同
- 关联方:适用第四十一条(独立交易原则),只要税负不同就可调整。
- 非关联方:不适用第四十一条,仅适用第四十七条(一般反避税),必须证明“无合理商业目的+减少税收”。
2. 调整概率不同
- 关联方:调整概率高,重点监管。
- 非关联方:调整概率极低,一般不主动调整。
3. 核心判断不同
- 关联方:看税负是否一致。
- 非关联方:看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
4. 相同点
- 均不视同销售。
- 银行贷款无偿转借,利息均不得扣除。
- 2026年后增值税均不缴。
五、结论
1.增值税:关联/非关联无差异,2026年后均不缴税。
2.企业所得税:
- 均不视同销售;
- 关联方看税负,非关联方看合理商业目的;
- 银行贷款转借利息一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