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7个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场景

15.税务文章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多数场景下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处理的,但是有几个例外场景。这篇文章对企业所得税中,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几个场景进行梳理。

一、权责发生制是什么意思?

税法原文是这么写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那到底收入和费用应该属于什么期间呢,这主要看相关交易的标的的权利主体是否改变。

举两个最常见的,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确认的例子:

1、企业销售商品取得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若“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条件就应该确认收入,并没有提到需要收到货款才能确认收入,这就是典型的权责发生制。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货物销售协议,并于2025年11月给乙公司发货,合同约定2026年2月付款。按照规定甲企业应在2025年确认该笔销售收入,尽管款项在次年才收到。

2、企业提供劳务取得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年度,应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提供劳务是否确认收入,主要看劳务完成情况,跟是否取得劳务款没有关系,所以这也是权责发生制。

例如:某咨询公司于2025年10月接受一项为期6个月的咨询项目,合同总金额60万元。到2025年12月31日,项目完工进度为50%,按权责发生制,2025年应确认收入30万元。

二、7个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场景

企业所得税中,以下这七类场景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并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处理的,每一类场景都可能产生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股息红利收入-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会计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被投资企业当年取得了利润,不管有没有分红,投资方都需要按投资比例确认收入。

但税法不是这么处理的,税法是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必须等它正式宣告分红,你才能确认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盈利但一直不分配,投资方不需要确认收入,所以这更接近收付实现制。

2、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权责发生制下,利息应该按资金占用时间摊到每个期间计算收入。但税法规定要按照同约定的应付日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

如果贷款三年,贷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则前两个年度不用确认任何利息收入,这明显不同于权责发生制。

3、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通用规则是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但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果租期三年,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权责发生制下,会将租金平均分摊到每一个租赁期间确认收入,而税法的通用规则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这更倾向于收付实现制。

4、特许权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逻辑与租金收入基本一致。一次性支付三年的特许权使用费,税法默认在付款日一次性确认收入,而权责发生制是按受益期进行收入的确认。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权责发生制下,销售商品在货物发出时即确认收入,因为货物发出时基本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收入,更接近收付实现制。

6、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这是典型的收付实现制,因为捐赠收入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也无法按权责发生制归属到某个受益期,故以实际收到为准最为合理。

会计处理上接受捐赠也是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因此这种场景下税会之间不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上的不一致,不许要进行纳税调整。

7、政府补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 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政府根据销售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贴的,如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收入的时间参考第一部分的例子)。

  • 除此以外的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而权责发生制下,这类收入需要跟补贴对应的费用或资产确认收入,即补贴是用来补偿哪个期间的成本费用,就确认到哪个期间的损益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