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

15.税务文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很多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容易发生高风险的地方。大都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自身研发实力一般都不足,通常需要委托外部力量进行研发,在所得税中通常会有以下风险提醒大家注意。

1、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委托研发时往往会忽略委托合同的登记,而导致事后遇到检查时无法提供登记资料无法享受加计扣除。

2、按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托方如果是非关联方,受托方无需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为受托方很难会如此配合提供详细资料,受托方也不会实话跟你说我这个项目成本多少,我赚了你多少钱。如果是关联方,受托方需要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果税务局查到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委托研发,但委托方拿不出受托方提供的成本费用明细,可能会认为无法提供准确的研发支出而产生扣除风险。

但是文件对什么是关联方没有做进一步解释,即使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虽然存在关联关系,但是否关系好到可以无保留的提供研发费用明细,这也是比较难以辨别的。这一点企业需要特别注意,通过清晰的费用归集、合理的定价机制及完备的备查资料,降低税务风险。遇到具体困难时合理的沟通也很重要。

3、委托境外研发比例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某企业2024年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66.66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66.66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66.66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假设某企业2024年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的80%即80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5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1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100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4、受托方开具发票类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技术开发,受托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当然受托方也可以放弃税收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会产生什么风险呢?税务局会认为受托方提供的不是技术开发服务而是技术服务(注意两者区别)。这种情况笔者曾经也遇到过,委托方为了进项抵扣,要求受托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引起了税务局的怀疑,税务局不认为受托方是为委托方进行研发服务(技术开发),而是以其自身的技术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签订的合同又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开发合同,造成了很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