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公允价变动损益”,纳税调整有何依据?

15.税务文章

按会计核算规定,以“公允价计量的资产”,其反映和计量了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会计核算计量“资产公允价”时的方式是确认 “公允价变动”并计入会计损益,并作为会计主体当期会计利润的组成部分。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如>0应纳税调减,如≤0应纳税调增。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汇算清缴适用)规定,但对“公允价变动”纳税调整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时,是不能直接套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作为其纳税调整的依据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税法计算其经营所得从而确定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公允价变动”的调整,应依如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11〕50号]

按上述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属于交易取得的所得,因此不应纳入经营所得,当然应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