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

15.税务文章

A公司和B公司约定,A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价款11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A公司开具专票。税务上如何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正常履行,B公司违约,A公司按约定收取B公司5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商品销售额,按销售商品的税率缴纳增值税,5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按不含税金额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二、合同正常履行,A公司违约,B公司按约定收取A公司5万元违约金。**通常企业在这里的处理方式可能有两种:

1、A公司销售收入还是100万元,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支出;B公司采购成本还是100万元,收到的5万元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收入。B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金;B公司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金。A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哪种处理正确,关键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和发票如何开具。

如果合同约定A违约,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实际上是与商品销售额无关的另一项支出和所得,此时应该按第一种情形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A公司违约,应在销售价格上给予适当的调整,这里其实是销售折让,A公司实际上是退还销售款,而不是支付违约金。此时应按第二种处理。

**三、合同未履行,守约方向违约方收取5万元的违约金。**收取违约金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支付违约金的一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不同情况下收取或支付违约金的处理,实务中会有如下几种风险:

一、合同正常履行,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未将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从而少交增值税;而购买方未要求销售方将违约金部分开具发票,无法抵扣或税前扣除。

二、合同正常履行,销售方违约。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判断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是另行支付违约金,还是调整交易价格。**即使合同约定调整交易价格,但如果销售方在已经取得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再返还部分价款的,如A公司已经取得全部113万价款,由于违约A再返还B公司5万元,这里会不会被认可价格调整,可能会和税务局产生争议。

三、购买方违约,合同未履行。易出现以下两种风险:(1)销售方已就收取的部分款项开具了发票,且该部分收取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不再返还,但未将发票作废或红冲。这种情况双方并没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甚至多交税,但确实是没有真实交易下的虚开,如果金额较大可能会面临比较严重的风险。(2)销售方收取的该笔违约金一直作为预收账款,未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销售方违约,合同未履行。销售方支付违约金,已收取的价款需要全部退回,已开具发票的需要红冲或作废。违约金和退还的价款应分别处理。如果销售方未做区分,一并作为营业外支出,或冲减营业收入或预收账款,则会造成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还有一个存在争议的地方,就是对于未履行的合同,如果销售方已经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了一些成本,并且发生的该项成本不能用于其他项目,不论销售方是作为收取违约金的一方,还是支付违约金的一方,**该项成本对应的进项能不能抵扣?可否作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欢迎读者朋友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