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劳务外包 vs 劳务派遣,宇树科技的用工认定边界与合规逻辑
本文整理自关于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预先审阅申请文件的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核背景】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核心部组件全栈自研,采购物料多为基础性产品且细分种类较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直接外购灵巧手情况;(2)发行人非核心零部件及部分工序采用定制化采购和外协加工模式,各期外协加工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66.23万元、238.81万元、701.18万元及1,632.83万元,各期委托加工物资金额分别为10.35万元、13.91万元、85.24万元及154.39万元;(3)发行人各期劳务外包费用分别为1,400.39万元、1,161.69万元、1,922.26万元和3,805.44万元,占人工成本比例由58.38%提升至77.77%;公司各期在产品金额分别为4,350.80万元、5,214.24万元、8,494.78万元、15,230.93万元,显著高于委托加工物资金额。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公司存在变动;(4)发行人和劳务外包单位以具体出勤工时代表的工作量结算外包服务费用,结合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工作质量考核确定每月最终的外包服务费。
根据公开信息:人形机器人主要物理结构包括关节驱动、机械结构、能源系统、大小脑、灵巧手等,对应具体零部件包括减速器、电机、丝杠、芯片、传感器等。
【审核问题】
公司劳务外包费用的具体确定方式、结算依据,外包人员管理方式,结合报告期内人工成本主要为劳务外包费用,但在产品金额显著高于委托加工物资金额的情况,说明外包人员是否实际在发行人处工作,公司是否直接对其考勤、排班、下达具体工作指令、绩效考核等,并结合前述事项说明公司相关用工形式是否实际属于劳务派遣,是否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审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按月与劳务外包供应商结算外包服务费,外包服务费用以具体出勤工时代表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公司对外包人员不进行直接管理,劳务外包供应商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外包人员在公司生产装配现场使用公司的设施设备从事组装、测试工作,劳务外包供应商对外包人员的考勤、排班、工作指令下达、绩效考核等事务进行管理,公司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外包人员;公司上述用工形式性质为劳务外包,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的情况。
1、公司劳务外包费用的具体确定方式、结算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与供应商J等劳务外包供应商签署了服务外包协议,将生产装配环节中部分重复性较高、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组装、测试工作,以及仓管、保洁等生产辅助工作进行外包。
根据外包协议,公司按月与劳务外包供应商结算外包服务费,外包服务费用以外包人员具体出勤工时代表的工作量为基础进行结算,总价款=出勤小时数X小时价格+工作质量考核。
根据行业惯例,计件与计时是劳务外包市场常用的结算方式。其中,以工时为基础的计时结算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产品及核心部组件的全栈自研模式,使公司能够在量产阶段结合实践不断改进生产工艺,缩减工序单位用时,提升单位时间产量。由此,相比计件方式,计时方式更有利于公司通过工艺改进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为保障外包服务质量稳定性,公司会结合劳务外包供应商每月工作量和产品达标等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工作质量考核。
公司已就采购劳务外包服务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控流程,可以保证劳务外包工时统计准确。公司生产车间设置了劳务外包专用的考勤机,生产外包人员每日通过考勤机进行打卡。劳务外包供应商每月将考勤机打卡记录导出为月度打卡记录表,并相应制作月度费用明细表,月度费用明细表包含员工姓名、考勤时长、费用单价、合计费用等信息。劳务外包供应商将月度打卡记录表、月度费用明细表一起提供给公司,公司人力部门每月复核工时及费用的准确性,并协同各生产车间共同确定供应商当月工作质量考核奖惩金额。最后,劳务外包供应商按月向公司出具经双方确认的结算通知书及明细表,双方以此作为服务结算依据。
2、外包人员管理方式,结合报告期内人工成本主要为劳务外包费用,但在产品金额显著高于委托加工物资金额的情况,说明外包人员是否实际在发行人处工作,公司是否直接对其考勤、排班、下达具体工作指令、绩效考核等
在外包人员管理方面,公司将相关工作内容发包至外包供应商,外包供应商根据外包项目内容及要求组织人员开展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并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生产相关外包人员在公司生产装配现场使用公司的设施设备从事组装、测试等工作。公司对生产外包人员不进行直接管理,劳务外包供应商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包括外包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岗位指导、工作过程控制和结果反馈、办理入岗及离岗手续、费用结算和支付等事项。
在产品成本核算方面,如前文所述,公司负责整机与核心部组件的全栈自研,掌握产业链高价值链环节,对基础零部件实行定制化采购,并就贴片及注塑等少数非核心工序实行外协加工。由此,在产品成本结构中,零部件采购成本已计入直接材料成本,负责装配、测试环节的劳务外包费用则成为了产品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的主要构成;且公司核心部组件均为自研自产,产品生产具有工艺流程长、生产环节多的特点,使得公司在产品的金额相对较高。同时,由于委托加工物资主要用以核算涉及贴片、注塑等外协加工而尚未收回的相关材料,如PCB、贴片电容,故其金额大幅小于在产品金额。
综上,公司将工作内容发包至劳务外包供应商,生产相关外包人员在公司生产装配现场使用公司的设施设备从事组装、测试等工作,劳务外包供应商负责管理外包人员的考勤、排班、工作指令下达、绩效考核等事务,公司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外包人员,符合劳务外包商业实质。
3、结合前述事项说明公司相关用工形式是否实际属于劳务派遣,是否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公司上述用工形式性质为劳务外包,不属于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外包属于承揽法律关系,发包方将相关工作内容发包给劳务外包公司,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则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出员工,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用工方式。
对比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公司所采取的劳务外包在合同形式、管理方式、费用结算等事项上存在明确的差异,具体如下:
| 项目 | 劳务外包 | 劳务派遣 | 公司实际情况 | 是否符合劳务外包特征 |
|---|---|---|---|---|
|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务外包供应商签署服务外包协议 | 是 |
| 法律关系 | 1、发包方与劳务外包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2、劳务外包公司与外包人员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 | 1、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2、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为实际用工关系 | 公司与劳务外包供应商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与外包人员之间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 是 |
| 协议内容 | 发包方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劳务外包协议,约定外包工作内容、工作期限、验收方式、费用结算等事项 |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劳务派遣服务费等事项 | 公司与外包供应商签署服务外包协议,约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管理方式、费用结算等事项 | 是 |
| 管理方式 | 发包方不参与对外包人员的指挥管理,由外包公司直接对外包人员进行指挥管理 | 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员工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员工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 公司不对外包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外包供应商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对外包人员进行直接管理 | 是 |
| 费用薪酬结算方式 | 发包方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劳务外包公司支付外包费用,外包公司自行发放劳务外包人员的工资 | 用工单位根据被派遣员工的数量、工作内容等要素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被派遣员工的具体工资由用人单位决定和承担 | 公司向外包供应商支付的外包服务费用以出勤工时工作量为基础进行结算,外包供应商根据其内部工资制度自行发放外包人员工资 | 是 |
| 用工风险 | 劳务外包公司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伤的法律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法律责任,承担用工风险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劳务外包供应商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伤的法律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法律责任,承担用工风险 | 是 |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就公司劳务用工事项,杭州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的上述用工形式属于劳务外包,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用工方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劳务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公司上述用工形式属于劳务外包,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