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还需要计提吗?有IPO企业因此吃过警示函
前两天有同事来讨论,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还要不要计提?
这是2006版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衍生出来的问题,但到现在仍有相当多人认识模糊,实务中甚至能找到与此相关的监管处罚。
2024年拟IPO企业奥德装备及中介机构,就因为未计提工会经费、未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事项被深交所书面警示。
可见,问题虽古早,但还是有必要捋一捋。
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整理了相关的准则、法规。
①企业会计准则是怎么说的
②有哪些法律法规规范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和使用
③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
一、企业会计准则
实务中认识模糊的根源,可能是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应据实列支,这导致实务中一些人误以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应与福利费采用相同的口径。
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很清晰,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属于需要按规定计提的短期薪酬。
应用指南中也给出了相关示例,但准则和指南中的“按规定”计提以及具体计提比例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与工会经费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对于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国工会章程》(2023年10月12日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根据上述,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须向工会按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也需要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筹备金,实务中企业需核实所在地的具体规定,确定具体缴纳方式。
2、与职工教育经费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和使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
(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工资总额的口径
对于前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工资总额”,其口径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
影响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的“工资总额”据此确定。
三、税前扣除规定
1、工会经费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所需凭据给出了规范: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教育经费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已被财税〔2018〕51号替代)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税收政策汇总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会计计提标准 | 税法扣除限额 |
|---|---|---|
| 工会经费 | 工资总额2% | 2%,须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方可扣除 |
| 职工教育经费 | 1.5%(技术密集型2.5%) | 8%(财税〔2018〕51号),超限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