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依据、公允价值估算与减值判断

15.会计文章

本期内容来源: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二、结合发行人对扬子银行的影响及商业银行相关法规,分析将持股扬子银行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扬子银行经营情况、分红情况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对扬子银行的影响及商业银行相关法规,分析将持股扬子银行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发行人对扬子银行投资情况及影响

根据发行人2006年9月的《对外投资决议》以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协议书》,发行人作为发起人,以1,500.00万元投资入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元。

发行人持有扬子银行股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且预计短期内不会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扬子银行的股权。

发行人作为扬子银行的财务投资者,截至目前持股比例为2.19%,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华山在扬子银行担任监事,未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扬子银行的经营活动,且扬子银行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相同,发行人对扬子银行无重大影响。

2、商业银行相关法规

发行人持有扬子银行股权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与持股商业银行相关的条款与发行人实际履行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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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持有扬子银行股权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3、将持股扬子银行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发行人持有扬子银行股权比例较低,自2019年12月21日起未在其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不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为一项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持有扬子银行股权并非为了近期出售,且不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亦非衍生工具。因此,该项权益工具投资是非交易性的。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因此,公司将对扬子银行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持股扬子银行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扬子银行经营情况、分红情况等,说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扬子银行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扬子银行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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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2022-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扬子银行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2、扬子银行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扬子银行获得的分红较为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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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其对扬子银行的股权投资,被投资方为非上市公司,无公开市场交易价格,且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持有的扬子银行非上市股权公允价值未经评估,无法直接确定其公允价值。扬子银行属于农村商业银行,类似投资的市场信息相对充分且易于获取,发行人选择市场比较法计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即通过参考类似投资的市场价格和相关市场信息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算。具体的确定方法为以被投资方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为基础并考虑流动性折扣后确定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每股收益*平均市盈率*持有股份*流动性折扣率

注1:每股收益为扬子银行报告期各期的每股收益;

注2:平均市盈率取自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对标公司包括江阴银行、无锡银行、常熟银行、苏农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

报告期各期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与发行人在扬子银行持有净资产份额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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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报告期内,扬子银行持续盈利且盈利水平较高,每年向股东派发固定金额的现金分红,各期末发行人在扬子银行占有的净资产份额大于其公允价值,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存在减值迹象,报告期内发行人无需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