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重大融资成分的销售和生产商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问题:重大融资成分的销售和生产商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问
视野网友:
陈版,
1.我司为设备生产商,主要为销售机械产品。
2.对一个客户的销售条件为,售价500万元,分3年或者5年付清,每年2次付款。
3.客户拿到设备,签收并使用。
4.没有约定5年后客户有低价值买断或其他安排。
求助陈版,
1.现行条件下,我司操作是不是可以按照含收入准则中规范的有重大融资成分的销售进行处理?而不是租赁准则中生产商融资租赁规范的会计处理。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售价500万元,就是写每期支付50万元,一年2期,5年支付完毕,是不是也是可以认定为有重大融资成分的销售。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收入准则中规范的有重大融资成分的销售”和“租赁准则中生产商融资租赁规范的会计处理”这两者实际上是一样的,无本质区别。最终会计处理效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