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受托方存在受托加工材料结余的会计处理探讨
引申问题,按方式一处理是否涉及增值税?
问
视野网友:
贵金属受托加工模式下,委托方提供材料,约定固定损耗率,受托方实际加工时,实际损耗率低于约定的固定损耗率,结余的材料归受托方,该部分结余材料对于受托方如何会计处理。
3种方式:
1、对于受托方,结余的材料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确认收入。借:原材料;贷:营业收入。 2、对于受托方,结余的材料按照账面单位成本冲减成本。但可能导致加工成本为负。 3、对于受托方,加工成本在同批次投入材料中分摊,结余材料入账价值=加工成本/材料投入量*结余量。
请教陈版及各位大佬,哪种才符合会计准则及IPO审核要求?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一般建议按主帖的方法一,即作为提供受托加工服务的交易对价的一部分,适用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和非现金对价的处理原则。
TIPS:
受托方(加工方)未取得委托方提供材料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应按净额法确认加工费收入。结余材料是由于受托方加工效率高于约定而产生的,实质上是委托方对受托方提供高效加工服务的一种额外补偿或对价。
结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在本案例中,结余的贵金属材料就是受托方因提供加工服务而获得的非现金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