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最近在一个IPO项目复核中,碰到一件事:底稿里326万的商誉减值被列进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复核时被拎了出来。
项目组的人明显愣了一下:“商誉减值……不是一直算非经吗?”
不是。这个判断不是一家之言。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抽样审阅了5,354家公司的年报,在非经常性损益部分专门提了一句——“将合并商誉减值错误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这是监管的原话。
一、先说结论
商誉减值属于经常性损益。
IPO申报计算扣非净利润时,不加回商誉减值损失。
二、为什么会搞错?翻一下2008年的原文
根源在2008年版的《解释性公告第1号》。
那版规则里有一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实务中很多人看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这几个字,就把商誉减值也顺手兜进去了。
但这条款是有前提的:“因不可抗力因素”。
地震把厂房震塌了,固定资产减值算非经。洪水把存货泡了,跌价算非经。商誉减值呢?被收购公司业绩不达预期、整合效果不及设想——和自然灾害没有关系。
按2008年规则的原文,商誉减值本来就不该自动套用这一条。只是实务中"商誉减值=非经"的惯性太大,大到2023年修订时监管专门把这个筐拆了。
三、2023年修订,筐拆了
2023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2008年版同日废止。
最大的变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这句话,从非经列举清单里删掉了。
新版规则列了22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从头读到尾,找不到"商誉减值"四个字。
| 对比维度 | 2008年版(已废止) | 2023年版(现行有效) |
| 资产减值规定 | “因不可抗力因素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保留不可抗力前提,改为"各项资产损失”,删除"减值准备" |
| 商誉减值 | 未明确(实务中常被归入非经) | 22项中不含商誉减值 |
| 判断方法 | 清单列举为主 | 三层原则:经济性质→行业与业务模式→重要性 |
2023年版第六条是这么写的:
“公司根据定义和原则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公司将本规定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
按照第六条的意思:规则没列的,如果非要认定为非经,不仅要单列、还得写理由。商誉减值不在22项清单里,往非经里放,负担在认定方身上。
四、监管的三重确认
商誉减值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不同文件里被反复确认过。不是某一家的解读,是监管层的定调。
第一重:《解释性公告第1号》(2023年修订)
22项列举项目中不含商誉减值。判断应基于定义和三层原则:交易的经济性质、行业特点与业务模式、重要性。
第二重:《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1-26条
“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这份指引还做了一个有意思的对比:同一个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款算非经(偶发性、特定期限),但商誉减值属于常规长期资产减值,不算非经。同一笔交易、两个结论,区分的逻辑很清晰。
第三重: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报告在非经常性损益部分列了六类认定错误,其中一项就是"将合并商誉减值错误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不是解读,不是建议,是监管认定的错误。
五、IPO实务里面的影响
创业板、科创板的上市条件看的是扣非净利润。商誉减值算不算非经,直接决定扣非净利润的数字。
当非经处理 → 加回 → 扣非净利润比实际偏高。当经常性损益处理 → 不剔除 → 扣非净利润反映真实盈利。
数字差出来不是小数。
交易所审核时,扣非净利润的变动趋势、和同行可比公司的对比——问询函里反复出现的主题。分类搞错了,后续关于扣非的所有分析、所有结论,都建在错的基础上。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2023年规则第六条要求,首次执行时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对可比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如果以前年度年报已经按旧口径列报过商誉减值,这次要追溯、要说清楚。
六、换个角度看
商誉是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减值算经营性的,无形资产减值也算经营性的,商誉减值呢?
《会计类第1号》第1-26条说得很直接:性质相同。
2023年以后判断一件事算不算非经,标准其实就两个问题:跟做生意有关系吗?以后还可能发生吗?
商誉减值的两个答案都是"是"。
本文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1-26条、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