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调整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依据
问:
被审计单位持有一家股权为50%的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但是今年质控要求要把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理由是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作为长投核算。请问有相应的会计准则的依据要求吗?
答: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不是公司制企业的股权,严格来说不能使用“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和报表项目。但如果对其具有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则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不是“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及列报,在日常核算中仍可以根据对被投资的合伙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以及将具有控制权的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是作为金融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