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监管案例12-预付款重分类为应收款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考虑

15.会计文章

1.案例背景 

A上市公司于2×16年向B管委会预付土地购买款项2亿元,但因土地规划等原因未能取得地块开发权,A公司也未对该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2×21年,A公司与B管委会重新签订协议,将上述预付账款转为对B管委会的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从2×16年A公司预付该款项的时点开始计算。2×21年末,A公司未能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故A公司以重分类时点重新计算账龄并考虑计提减值,由于重分类后应收款账龄较短,故计提的减值金额较小。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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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分析

A公司于2×16年向B管委会预付土地购买款项,在预付账款等非金融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进行减值测试。2×21年A公司与B管委会重新签订协议后将预付账款转为其他应收款,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后续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计提预期信用损失。A公司简单地以重分类时点重新计算账龄,并且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未考虑重分类之前期间的历史信息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偏小,计提不充分。

3.相关规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的影响。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非金融资产的历史信息,包括账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等,以及转为金融资产后评估的预期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