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会案例:研发项目是否与销售合同挂钩,是否为单一客户定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16.IPO案例

整理自关于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询背景】

发行人直接材料去向包括形成废料和研发产品,其中因研发试制失败以及研发试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均作为回料处理;试制成功的研发试制品,通常对现有订单进行匹配,在改制后实现对外销售。

【审核问询】

针对研发试制品对外销售,说明试制品入库时能否对外销售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研发费用和期末存货价值的可能性;各期销售试制品的成本、收入及毛利率情况,与一般产品的差异及合理性;研发项目是否与销售合同挂钩,是否为单一客户定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针对研发废料或回料,说明各期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研发废料或回料的去向、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发行人回复】

(一)针对研发试制品对外销售,说明试制品入库时能否对外销售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研发费用和期末存货价值的可能性

1、试制品入库时能否对外销售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研发试制品入库时点为研发试制品粗加工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即认定能够经改制形成销售,具体原因如下:

(1)高可塑性:发行人研发试制品具备良好的改制适应性,关键在于其材料特性和工艺设计的结合。轧辊通常采用可热处理强化的材料,这些材料经过粗加工后,仍能通过热处理工艺(如需)调整内部组织,优化硬度、韧性等性能,同时材料本身良好的机加工性使得后续精加工环节能够灵活修正规格尺寸和精开孔型。这种材料特性决定了半成品轧辊的高可塑性,粗加工阶段只需确保基础结构,后续通过热处理工艺(如需)和精加工即可针对客户订单进行性能、规格的调整适配;

(2)可销售性:发行人是基于市场主流需求(如耐磨性、韧性提升)设定研发目标的,研发试制品的基本性能满足市场主流需求,技术参数覆盖主流客户容差范围,由于市场主流客户的技术协议均给予一定的容差范围,这些容差范围也给予发行人研发试制品较高的改制可行性。

综上,发行人研发试制品入库时能否对外销售的认定依据充分。

2、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研发费用和期末存货价值的可能性

发行人通过MES系统为研发试制品分配独立的研发辊号,并与其所属研发项目一一对应,可通过研发辊号追踪研发领料、试制进展、研发试制品和研发回料出入库及相关料工费分摊归集情况。同时,发行人出于谨慎考虑,研发试制品粗加工完成并经检验合格、能够经改制形成销售的,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将该研发试制品的对应投入冲减研发投入并计入在产品,后续实现对外销售时结转至营业成本核算,口径连续未发生变化。

因此,发行人严格《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存在人为调节研发费用和期末存货价值的情况。

(二)各期销售试制品的成本、收入及毛利率情况,与一般产品的差异及合理性

发行人各期销售试制品的成本、收入及毛利率情况与一般产品对比如下:(单位:万元)

期间 试制品 一般产品(注1)
收入 成本(注2) 毛利率 收入 成本(注2) 毛利率
2025年度 1,625.90 1,049.30 35.46% 34,913.53 23,905.25 31.53%
2024年度 1,673.44 1,101.28 34.19% 35,358.49 25,120.94 28.95%
2023年度 1,705.61 1,152.91 32.41% 35,787.20 24,940.41 30.31%

注1:发行人销售试制品以轧辊为主,故上表一般产品为自制轧辊产品(不含锻造材质和研发试制品形成的轧辊);

注2:由于发行人研发试制环节仅到粗加工环节,故将后续精加工等工序成本还原进销售试制品的成本;此外,为增强可比性,上表中的成本和毛利率均不考虑运费相关因素。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试制品的外销占比分别为41.87%、43.84%和43.01%,持续高于一般产品的外销占比(35.85%、37.87%和38.25%)。通常情况下,发行人外销定价水平较高,进而促成了试制品毛利率高于一般产品的结果。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试制品的毛利率情况与一般产品存在差异,主要与发行人试制品和一般产品的销售结构有关。

(三)研发项目是否与销售合同挂钩,是否为单一客户定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1、研发项目是否与销售合同挂钩,是否为单一客户定制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活动均属于自主研发行为,不涉及针对特定、单一客户需求的定制化研发项目,不存在客户提出产品研发需求、按照客户需求进行研发的情况,不存在构成合同履约成本的情况。

发行人研发中心基于发展战略、市场前景、技术发展趋势和实际生产情况等进行分析研究和讨论研发方向,制定《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设计书》,经发行人内部审批同意后,由研发中心负责组织研发活动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发行人开展研发活动时,相关产品的技术路线和指标均由发行人自主控制,能够自主决定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方向,相关研发项目不与销售合同相挂钩,不存在针对单一客户约定其对某一研发成果具有独占或排他权利的情况。

2、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发行人对研发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研发部门专职研发人员薪酬计入各自研发项目

借: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2)研发试制环节

1)研发试制的各项投入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生产人工、制造费用等

2)月末结转

借: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

3)研发试制产生回料

借:原材料

贷:研发支出/研发费用

(3)研发试制完成

1)若研发试制品报废,由于其合金成分的回收利用价值较高,能够作为原材料(类似废辊)用于回料,故按照废辊价值冲减研发投入

借:原材料

贷:研发支出/研发费用(上月末废辊结存单价*重量)

2)若研发试制完成并经检验合格、能够经改制形成销售

借:在产品

贷:研发支出/研发费用(该试制品的全部投入)

(4)后续改制生产

借:生产成本

贷:生产人工、制造费用等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回料)

贷:生产成本、在产品

(5)改制完成的研发试制品对外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

(四)针对研发废料或回料,说明各期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研发废料或回料的去向、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研发试制失败以及研发试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由于具有回收利用价值,故均作为回料处理,且其具有一定的合金含量,可减少后续的合金投入,因此发行人研发回料均已投入后续的生产或研发试制。基于上述特性及业务实质,发行人对研发回料的入账价值根据回料重量及上月末废辊结存单价计算,在财务核算上冲减研发直接投入。

综上,发行人研发回料均已投入后续生产或研发试制,入账价值具有合理性,会计处理准确、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总结】

监管通过核查研发试制品对外销售和研发废料(回料)的认定依据、会计处理及成本分摊逻辑,防范发行人利用研发与生产边界模糊、试制品可销售性判断的主观性,以及废料价值计量和去向管理,来人为调节研发费用、存货价值及当期利润;同时,通过厘清研发项目是否与销售合同挂钩、是否为单一客户定制,确保相关支出严格区分于合同履约成本,从而验证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最终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企业借研发之名行业绩粉饰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