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份支付二次授予的处理问题
问:
A公司的持股平台B持有A公司1000万注册资本,持股平台合伙份额1000万,2022年1月设立,设立时即授予了一批员工,总份额400万,支付对价1.1元,当时公允价值9元,这部分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160万,根据激励计划在2029年12月31日前分摊,即分摊5年,剩余的600万份额并无具体的激励计划和激励对象,则作为授予给实控人处理,也按股份支付处理,实控人出资对价1元,此时一次性确认了股份支付4800万。
2023年1月,公司授予另一批员工100万份额,包括等待期限等所有条件与第一批一致,也是2029年12月,这100万份额由实控人在持股平台转让,员工对价依然是1.1元,此时公允价值10元,请问此时第二批授予的这部分股份支付能否按非独立计划的股份支付处理,确认总股份支付费用时,先冲销之前实控人确认的这100万股份支付费用,然后再对二次授予的部分重新确认,并按剩余4年摊销(冲销的时候也是分4年冲销),或者理解为用两次公允价值价差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就是不重复确认,这样处理是否具有一定合理性呢
答:
第二次转让与前次转给实控人(无等待期)的股份支付交易无直接关系,第二次股份支付的费用确认不能冲销之前实控人确认的这100万股份支付费用。
第二次股份支付的费用总额=第二次授予日标的股票的公允价值-第二次股份支付的授予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