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流运输方式区分贸易收入会计处理
本文整理自湖南聚仁新材料反馈意见回复。
01问询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1,148.81万元、687.79万元和829.19万元,将由供应商直发客户的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将由供应商发往公司后,再由公司发往客户的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
请发行人:①说明贸易业务具体情况,包括开展背景、收入构成、单价、毛利率,主要采购销售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②结合贸易业务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业务实质,说明发行人在其中实质承担的责任,根据准则规定,说明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依据是否充分,产品发往公司能否代表公司拥有产品控制权,按照物流运输方式区分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
【公司简介】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己内酯系列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服务型制造企业,产品涵盖己内酯及己内酯衍生物两大类别。
02回复
(一)说明贸易业务具体情况,包括开展背景、收入构成、单价、毛利率,主要采购销售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1、说明贸易业务具体情况,包括开展背景、收入构成、单价、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业务的产品类型及开展背景为:(1)己内酯及其衍生物。该类业务产品系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受限于公司产能情况,在自产产品无法及时满足客户需求时,公司对外采购相关产品并向客户销售;(2)与原材料相关贸易品。在原材料充足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便于公司掌握原材料市场信息,公司销售该类产品以提供一体化服务;(3)配套贸易品。
公司应客户需求,为下游客户或潜在主营客户提供配套产品销售方案,以维护长远稳定的客户关系。
报告期内,贸易收入构成、单价、毛利率情况列示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1,148.81万元、687.79万元、829.19万元和0.00万元。己内酯及其衍生物基本上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平均单价基本平稳;2024年度毛利率较高,主要系批量采购聚己内酯产品,通过分包处理后对外出售,毛利率相对较高。与原材料相关贸易品2022年度和2023年度有较多净额法确认收入交易,故平均单价较低;2024年度毛利率为负,系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总额法下毛利率为负。配套贸易品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销售主要适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故平均单价较低,毛利率接近100%。2024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配套贸易品销售业务。
2、主要采购销售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列示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业务的主要客户列示如下:
综上,发行人贸易业务的主要采购销售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结合贸易业务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业务实质,说明发行人在其中实质承担的责任,根据准则规定,说明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依据是否充分,产品发往公司能否代表公司拥有产品控制权,按照物流运输方式区分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
1、结合贸易业务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业务实质,说明发行人在其中实质承担的责任,根据准则规定,说明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依据是否充分
发行人贸易业务通常采用统一的贸易合同模板,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贸易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和贸易业务实际情况,发行人在贸易业务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的具体分析如下:
若仅从合同条款判断,发行人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贸易交易活动中承担了主要责任人的角色,实际承担货物销售退货等存货风险,且发行人有权自主定价以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并非以代理人的身份赚取佣金或手续费的行为。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部分外购商品的流转方式为上游供应商直发到下游客户处,相关产品的物权自上游供应商转移至发行人、再由发行人转移至下游客户的时间间隔较短,发行人在认定转让产品前已实际拥有相关产品控制权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为如实反映业务实质,发行人将由供应商直发客户的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而将由供应商发往发行人入库后,再由发行人发往客户的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发行人贸易业务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的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产品发往公司能否代表公司拥有产品控制权
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将商品送到发行人指定地点,发行人签收后,从合同约定的法律形式上商品的控制权已转移至发行人。从实质上看,商品验收入库后,发行人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可以通过使用、消耗、出售等获得该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商品发往发行人,经发行人签收入库后,发行人即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3、按照物流运输方式区分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
如上所述,发行人在综合考虑贸易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和贸易业务实际情况下,判断在向客户转让贸易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物流运输方式仅为在判断时考虑的一个事项。发行人在综合考虑贸易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和贸易业务实际情况后确定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招股说明书或问询回复等公开资料,行业内上市公司凯大催化、博汇股份和华锡有色亦存在综合考虑物流运输方式来判断控制权实质转移时点,以进一步判断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会计处理方式的情形,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