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化研发会计处理(一):合同约定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客户所有,仍将研发投入计入研发费用?

15.会计文章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定制化研发中,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研发投入需最终计入营业成本。但本案例中,合同一般约定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客户所有,企业仍将研发投入计入研发费用,详见下文。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之“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01问询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1,234.63万元、1,925.74万元和2,511.03万元。其中2022年外购服务支出227.80万元,较2021年49.19万元大幅增长;发行人主要采用客户需求导向的研发机制,申请文件未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研发模式、与客户签订合同中关于产品研发的约定内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况,如是,说明报告期内定制化研发和自主研发的划分标准及金额,定制化研发相关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发行人能否控制相关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是否具备通用性,将定制化研发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使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规定。

【公司简介】江苏毅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系列围绕增压技术在汽车行业的多样化应用场景而展开,主要产品包括涡轮增压器整机、机芯、其它零部件以及氢燃料电池空压机等。

02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研发模式、与客户签订合同中关于产品研发的约定内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况

1、发行人研发模式和研发内容

公司现行研发模式下,主要采用客户/市场需求导向的研发机制,快速开发出贴合市场及行业发展趋势的新产品,同时公司密切关注新能源汽车、氢能等行业前沿技术动向,主动布局PHEV专用增压器、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新产品。

从研发产品分类,公司研发项目可分为涡轮增压器产品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项目和空压机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项目,从研发目标应用领域分类,公司涡轮增压器产品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项目可分为面向汽车前装市场的研发项目和面向汽车售后市场的研发项目。相关研发项目具体情形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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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客户签订合同中关于产品研发的约定内容

细分模式下,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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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况

公司现行研发模式下,前装市场客户群体为汽车整车厂或整车厂的配套厂商,产品主要用于与其他零部件组成整车。零部件的精密结合系整车质量的重要保障,一般前装市场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整车厂的设计标准研发产品,因此面向汽车前装市场的研发项目,存在按照客户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进行产品研发的情形;

售后市场客户群体主要系面向汽车保有市场的多层次的汽车零部件维修商或销售商,客户需求具有“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的特点。公司产品主要用于维修更换需求。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是售后市场供应商的重要竞争能力,公司为在售后市场取得竞争优势,需根据前装市场销售情况进行前瞻性自主开发,面向汽车售后市场的研发活动均由公司自主开展,不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形;

空压机及其相关技术研发项目的开展系为满足公司布局氢能应用领域,探索行业前沿之目的,研发方向和目标主要由公司根据行业技术方向确定。空压机产品系增压技术的新应用产品,行业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规模较小但存在较大的成长空间。由于现有空压机产品需求主要以客户零星采购需求为主,客户选择供应商时一般考虑已具有完整产品开发能力的供应商。因此,空压机及其相关技术的产品不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形。

(二)如是,说明报告期内定制化研发和自主研发的划分标准及金额,定制化研发相关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发行人能否控制相关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是否具备通用性,将定制化研发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使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规定

1、说明报告期内定制化研发和自主研发的划分标准及金额

公司面向汽车前装市场的研发项目下,与客户开发协议相关的研发投入系公司的定制化研发投入,具体划分标准为相关研发投入是否与客户技术标准相关。

由于公司产品主要面向汽车售后市场,汽车前装市场处于拓展阶段,因此面向汽车前装市场的开发费用金额及占比较少,报告期各期,公司定制化研发和自主研发的金额和占比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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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制化研发相关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发行人能否控制相关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是否具备通用性

由于零部件的精密结合系汽车整车质量的重要保障,公司定制化研发项目下,产品技术标准由客户制定或需经客户确认,根据前装市场的通常做法,相关合同一般约定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客户所有。

虽然相关合同约定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客户所有,但该部分研发成果一般仅限于产品的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系客户对产品开发一般仅提出技术标准或产品性能参数,具体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和方法由公司基于自主研发活动已取得的技术成果和过往近似的产品方案、经验基础上自行决定,相关生产过程和方法取决于公司现有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不存在移送客户或转移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二系汽车整车由众多的零部件构成,汽车整车产业链供应商众多,各参与者分工明确。整车厂商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不断对供应链优化整合,协调和管理上下游的关系,确保供应链的安全与稳定系其主要职能。由于产业链内部分工明确和产业上下游工艺有所侧重,实际业务中整车厂商或其指定配套厂商通常仅要求供应商履行及时交付合格的产品及产品不得对外出售的义务,供应商无需承担其他限制义务。

三系相关研发经验具有通用性,公司通过对研发活动的总结和研发经验的整合,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触类旁通能力,进一步沉淀公司的技术积累。

3、将定制化研发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使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之“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公司定制化产品开发系公司根据整车厂商提供的技术标准,基于公司自主研发活动已取得的技术成果和过往近似的定制产品方案、经验基础上而进行的产品开发活动。公司将定制化产品相关投入计入研发费用而未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的原因及依据如下:

(1)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为产品开发合同,产品开发合同并不必然转化为产品订单。公司与客户的产品开发合同主要明确技术标准或产品性能参数,未约定公司履行开发合同后可获得采购合同或者收取对价对价的权利,产品开发行为不确定能否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2)公司定制化产品的研发活动不以和客户签订产品开发合同并交付产品开发成果为根本目的,而是以客户需求作为导向,针对普适性产品开展的研发活动。

公司为客户开发定制化产品,相关设计开发均由公司自主进行,在开发过程中,可充分使用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也会形成新设计、新方案、新思路等技术积累,为未来其他产品开发过程提供方案选择。研发经验具有通用性,公司可控制研发过程积累的生产方法和技术能力。因此,公司开展的定制化产品的相关研发支出不属于生产成本。

综上,定制化研发过程中,公司研发经验具有通用性,公司可控制研发过程积累的生产方法和技术能力。将定制化研发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使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规定。